第一看法
汇源并购案奠定反垄断法理论基础 乔新生
可口可乐拟并购汇源公司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2008年9月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可口可乐已经就并购事宜与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了初步交流和沟通,但尚未正式提交反垄断申报书面材料。
针对此案,各方反响不一,很多学者对民族饮料工业的发展前景感到忧心忡忡。
其实,作为一宗商业交易,当事人双方可能比社会其他各界更了解交易的实质后果。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颁布实施反垄断法,目的不是对交易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衡量,更不是借助于民族主义的旗帜,为一方当事人争取在谈判桌上难以得到的利益。如果把商业交易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失,作为评判交易成功或者失败的标准,那么,不仅会出现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有可能诋毁中国反垄断法的声誉,损害中国改革开放的整体形象。坦率地说,在这一起并购案中,汇源公司的得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中国反垄断法能否真正从根本上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捍卫中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我看来,反垄断法首先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必须首先体现国家意志。我们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技术环节分析反垄断法的内在法律规范。如果我们高举保护民族工业的旗帜,拒绝一切外来资本,那么,很可能会使中国的市场竞争逐渐趋缓,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很难充分发挥作用;如果我们打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幌子,任由少数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兴风作浪,那么,中国的反垄断法就会成为“银样蜡枪头”,中看不中用。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促进市场竞争,保护中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针对不同的垄断行为,设计了不同的执法机关,尽管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互掣肘、互相推诿的现象,但是,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就一定能解决反垄断法不周延的问题。
笔者的具体建议是,在市场准入阶段,商务部应当重点关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保护问题,不要纠缠于市场占有份额。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市场占有份额很低,企业却能相对取得定价权利,从而对整个产业的发展构成实质性的危害。换句话说,商务部应当抛弃市场结构理论,根据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需要,重新确定审查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摆脱西方国家长期纠缠不休的市场结构纷争,避免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化整为零,蚕食中国的重要产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过程中,不要仅仅盯着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应当根据市场结构变化、销售网点的变化、销售形态的变化、销售数量的变化,判断垄断企业是否滥用优势地位。如果垄断企业通过收缩网点,改变经营方式,变相降低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合法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从企业的价格着手,建立垄断企业的“基准价”制度,凡是在一定时间内大幅度涨价,或者,通过分解商品或服务,变相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构成违法行为,价格处罚机关就应当启动调查程序,对垄断企业的价格协议或者垄断定价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公司,是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一个重大考验。中国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大量借鉴许多国家的有益经验,但在理论准备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有些条款缺乏充足的科学理论依据,极个别的章节甚至采用了过时的反垄断法理论。商务部制定的并购规则似乎有些自我设限。当然,在反垄断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制定指导性的操作规则在所难免。我们肯定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努力,但更希望新组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在中国转型市场上,真正创制崭新的反垄断法理论,从而为今后我国反垄断提供充足的科学基础,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经济、抗击跨国公司的入侵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可以这样说,透过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公司案,可以为中国未来反垄断法奠定理论基础。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否认真深入处理这一案件,妥善平息社会各界的议论,为当事人双方科学分配权利义务提供宽松的环境,人们还需拭目以待。如果我们陷入到文牍主义、事务主义,仅仅满足于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没有深入研究中国的市场结构,或者没有对中国未来产业的发展进行整体性的宏观把握,那么,这一案件也仅仅是一个曾经引起争议的案件而已,不可能给中国的反垄断理论留下丰厚的遗产。我们希望所有的反垄断执法机关都以此为契机,重新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建立科学先进的反垄断理论体系,从而使中国的反垄断工作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真正造福于市场主体和中国人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