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鉴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同志、副省长张建民同志对上述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学农同志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同意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新华社9月14日)
虽然在历次重大责任事故中,引咎辞职及免职的情况我们并不鲜见,但就此次而言,无论是问责官员的级别,还是问责的时效性,我们都清晰地看到了突破以往的态度和决心。有理由相信,山西溃坝事故的问责模式,将成为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典范,具有标志性意义。
我们可以以生命的名义,以财产的名义,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但归根到底,还是以责任的名义。有权即有责,权责对等,是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原则。在此次灾难中,损失如此巨大,伤亡如此悲重,相关人等无可推脱,领导更是首当其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责任的名义,让问责从此名副其实。类似的灾难,发生过无数起,几乎可以写就一本血书。但翻翻历史记录,真正落实到位,责任到人的问责又有几多?于是,真正可行的问责体系难以建立,更难以对官员形成制度威慑。因此,问责,尤其是问高官之责,首先就要杜绝那种不痛不痒的形式主义的问责,避免那种此地问责到彼地上任,甚至越问责位置坐得越稳的扭曲生态。
以责任的名义问责,还应该是对所有负有责任的人的问责,而不是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蜻蜓点水式的抽样问责。按照行政管理体系,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来说,负有责任的是从上到下的一批人,发生这样的事故,决不是个人的管理不力,疏忽大意和玩忽职守,而是一个官员体系的集体渎职。灾难当然不会每天都发生,事故也不是每一起都能震醒官员,在温水煮青蛙的管理心态下,一些官员的官僚意识逐渐浓厚,而职责意识逐渐平淡、麻木,甚至完全抛在脑后。以至于灾难一发生,不仅不能有效地组织救援和事后应急,反而是隐瞒、欺骗,以图蒙混过关,天下大吉。对于那些长期呆在相关工作岗位上,有监管之职能,却没有履行监管之职责的一些庸碌官员、无所事事的官员,理应给一声棒喝。
以山西溃坝事件为鉴,让“问责”从此名副其实,就是要形成一种严谨、务实、科学、有责必究、权责对等的责任体系,对所有官员都具有同等的制度效力。这一问责体系广度和深度以及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当然还有待完善,但最核心的问题目前已经解决,那就是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没有任何一种权力是可以消极的、放任的,没有哪一个官是好当的、不用负责任的。(吴龙贵)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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