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的签名竟然出现在医嘱单的医师签名处,却并无执业医师签名。今年8月,省卫生厅调查认定武汉某医院让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该医院不服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
居民朱某曾向省卫生厅举报,称其于2004年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的熊某和楚某实施了一系列本应当由执业医师实施的医师执业活动。今年6月间,省卫生厅根据该举报派卫生监督员到该医院调查取证,经过调查核实和调取的证据证明,认为情况属实,即在2004年7月6日至8月27日间朱某的病程记录、临时医嘱单及长期医嘱中,数次出现实习生熊某、楚某的签名,而并无主治医师的签名。证据包括:病程记录中只有实习生熊某的签名;临时医嘱单中医师签名处只有楚某和熊某的签名;长期医嘱中医师签名处只有楚某的签名等。
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可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医疗活动。省卫生厅遂根据相关规定,于今年8月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3000元的决定。医院方却认为,卫生厅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法律依据不当,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为此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该医院称,院方从未安排实习生独立从事临床诊疗,相关人员均是在临床带教老师(均有医师执业资格)的直接指导下从事临床工作,但院方也承认是有实习生代签医嘱的事实,原因是带教老师疏忽大意,但并不能证明实习生就是在独立行医。医院现场补交了《患者住院的病案》,以证明一直是由主治医生开处方并签名。
对此,省卫生厅认为,实习生必须是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实施诊疗,一次疏忽都是不允许的,疏忽也正说明医院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双方就该行政争议拒绝调解,省政府法制办将根据听证事实以及审查证据,择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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