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央企负责人未正确履责致损失将被追究责任。《追究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以制度减少违规和失职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追究办法》的主要目的?
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损失虽然难以避免,但可以通过制度和责任约束,尽力减少违反国家规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出台《追究办法》的主要目的:
一是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
国资委将以此为依据组织开展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通过明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三是通过明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推动企业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界定10类50种情形责任
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产生损失,请问如何界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答:《追究办法》规定对于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过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答:《追究办法》规定,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4种。
问:对相关责任人处罚主要采取哪些具体方式?
答: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社会鉴证可用于损失认定
问:认定资产损失是追究责任的基础,请问如何认定资产损失?
答:认定资产损失应当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此外,还应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国务院国资委还将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细化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
问:请问国资委如何组织中央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答:《追究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国资委的主要职责除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之外,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以及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追究办法》还明确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认定资产损失性质与金额、界定责任、作出追究决定并监督执行和督促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对责任有异议、提出申诉的,应当组织复查。(罗有晗姜雪竹)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年9月18日 第05版)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