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9月18日电(记者方列)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郑其优因同时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处,被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其妻桑银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了解,郑其优受贿主要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以“搭伙”做工程的方式获利。2004年至2005年期间,郑村村庄整治的外墙喷沙工程承包给了颜某某,郑其优随即以“合作”的名义向颜某某索要回扣人民币65193.75元。刚开始,颜某某很不愿意,“毕竟,他的"合作"既没有实际资金投入,也没有参与管理。而他一开口就要工程一半的赚头。”但后来,颜某某发现不合作工程根本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如果不让他"搭伙",工程总会被百般刁难,工程款他不签字,也没办法结算。”颜某某无奈地说。
尝到了甜头的郑其优看准了“搭伙”做工程的赚头,他关掉了自己原来开在城里的太阳能热水器店,回村里专职做起了“工程”。2004年11月、12月,郑其优分两次向郑村段华溪河道整治工程Ⅰ标的承包人朱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2004年至2006年期间,郑其优向郑村段华溪河道整治工程Ⅱ标的实际承包人俞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
协助政府从事管理的时候要“搭一脚”,在管理集体事务时郑其优同样不放过敛财的机会,其妻桑银圭也参与其中。2006年9月份,桑银圭在郑村茶园砂场招标前提出与亲戚田某某“合作”,并让丈夫帮助田某某获得了砂场承包开采权。中标后,郑其优、桑银圭马上随同田某某一起将砂场的承包权转给翁某某,这一转手就赚取了差价30万元。之后,郑其优夫妇分得15万元。
永康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两起有关砂场承包的犯罪事实中,郑其优行使职权属于管理集体事务,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在其他4起犯罪事实中,郑其优作为永康市郑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受政府委托管理专项资金,协助政府对华溪河道整治工程,以及协助政府开展“百村整治”过程中的外墙喷沙工程、道路工程等方面进行管理,其身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法院认定郑其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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