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评论②
郑发轩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都不能忘记,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
法院工作的决策,必须从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人民法院的政绩,必须由人民来评价。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子”、“晴雨表”,把让人民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政绩。
要进一步增进对人民的感情,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普通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必须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解决打不起官司、得不到救助的问题。对于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改革举措,必须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的理解、支持,真正使其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对于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必须依法妥善调解,照顾人民的关切,维护人民的利益。对于刑事疑难案件的处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必须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充分考虑人民的感受,切不可主观臆断,引起人民不满。
对于人民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必须下决心一个一个地攻克,特别要切实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纠错难等问题。对于人民的意见,必须多从自身找原因,尽一切努力,改进不足。对那些人民不满意的突出问题,要逐一研究、制定、落实解决的方案、措施,真正让人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执法为民所带来的实惠。人民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就是要体现在为人民解决实际问题上,体现在把握人民的心理、消除人民的疑虑、维护人民的权益、增进人民的信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