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王晓磊黄豁)日前,重庆市检察院与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天敏表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且仅对四类犯罪嫌疑人适用: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初犯、偶犯、从犯等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三是亲友、邻里、同学同事因纠纷引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四是其他可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
于天敏说,目前轻微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如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重庆市有78.5%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及84.13%的交通肇事犯罪法定最高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检察院对于此类具备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调解,并为人民调解提供政策法律帮助,派员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据了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治安纠纷、轻微刑事案件等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是我国特有的经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省相对短缺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