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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房屋赠予前妻 儿子讨继承权被驳

  本报讯 (通讯员 陈慧 记者 鲁丽) 日前,扬州人郑某因自行处置了房改房被儿子告上了法庭。

  1994年,郑某所在单位将一套公房分配给郑某夫妻居住。1996年5月,郑某的妻子艾某因病去世。同年6月,郑某在单位执行房改政策时申请购买了该公房,并于11月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该房屋。

后因两人感情不和,双方于2002年6月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此房屋归孙某所有。

  郑某与前妻的儿子郑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父亲不应私自将此房处置,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于是一纸诉状将父亲郑某告上法庭,向法庭申请要求享受继承权,确认父亲处置房产的行为为无效行为。

  日前,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住房制度改革是对本单位职工优惠购买公房的福利安排,此待遇与职工本人特定的身份有密切的关联。此案讼争房屋是郑某单位的公房,在郑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消亡,在此情况下,此房屋已不属于郑某与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而郑某某对该房屋不能享有继承权。据此,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驳回了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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