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致使公路路面造成污染和腐蚀,路面损失该如何认定?又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9月19日,这起全省公路系统首例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路面污染而引发的索赔案经过歙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真情调解,在该院成功审理完结。
今年5月17日16时45分许,驾驶员汪某驾驶一辆低速自卸货车由徽州区岩寺镇驶往歙县,在途经S215线214KM+140M处时,与许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死亡、许某及该客车部分乘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同时造成了该路段公路路面被玻璃碴污染150平方米,柴油腐蚀90平方米的公路污染。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歙县交警大队认定,汪某同许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事宜,已由歙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并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因该起事故损坏的公路路面,由黄山市公路管理局歙县分局负责管理、养护,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段受损的公路损失为8760元,评估费300元。为此,黄山市公路管理局歙县分局将汪某、许某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付由事故造成的公路损失款及损失鉴定费用。
接到起诉后,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审理,并于8月下旬公开开庭审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歙县人民法院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期望将矛盾在法官的主持下化解在法庭之上。经过法官的真情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汪某同许某的利害关系人分别赔付黄山市公路管理局歙县分局公路损失费2100元,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付369.80元和480元。至此,这起全省首例公路路面污染案得到圆满处理。 (洪声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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