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超过收费期限的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目前的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假定两类收费公路的存在均符合国情,那么,二者也应泾渭分明。而新《办法》的不严谨之处,恰恰在于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收费公路混在了一起。
关于政府还贷公路,不妨以“第一人称”方式作出如下解释:公路属于公共产品,为天下人提供通行方便本是政府的一项基础性责任或曰公益责任。只可惜,眼下急需花钱的地方太多,财政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为大家修路,只好从银行贷款。贷了款当然要还,需要大家一起还,尤其使用这条公路的人还,因此希望大家理解,从这条路上走是要收费的,什么时候把贷款还清了,收费也就停止了。可见,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年限毫无意义。
至于经营性公路,核心在于“经营”二字。经营性公路应是企业受政府委托而经营,由于公路的地域垄断性、需占用土地、带有公共产品属性等特点,政府站在大众利益立场以及市场公平角度,要对其获取利润的合理性作出甄别和规范,而收费年限并不完全决定其合理性。
两种收费公路,价值目标、利益取向不同,经营、管理的行为主体不同,修建以及维护公路的资金来源不同,因此不应混淆在一起。前段时间颇具争议的首都机场高速就是样本:该公路当初由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财政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建设,是典型的政府还贷公路,但后来“老母鸡变鸭”式地成了上市公司和经营性公路,于是又重新核定为30年的收费期限。
不禁想起改革开放初期的“双轨制”:一个计划内、一个计划外,一个平价、一个议价,两条轨并行且“轨距”很近,从这条轨跳到那条轨一点都不难,于是滋生了许多的腐败和不公平。假如说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也算是新时期的双轨制,那么就应该认真吸取历史教训:从长远看,这种双轨制应不应该存在,值得商榷;从眼下看,即使双轨制系不得已的权宜之计,也需防止可以在两条轨间自由跳来跳去、甚至两条轨被某些人玩弄于股掌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