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2,1,点火,发射。”在两个奥运会结束不过一个星期之际,中国又一次在倒计时声中迎来了里程碑式的一刻。
9月25日21时10分,在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载人航天发射场,长征二号F运载火箭托举着“神舟七号”飞船冲入太空。
因为将首次进行航天员太空行走,“神七”备受世人瞩目。“"神七"的发射标志着中国航天业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必将推动我国空间法的立法进程。”一些从事中国空间法研究的法律专家这样认为。
真正意义的空间法律尚缺 9月8日,江西省农科院下属的南方航天育种技术研究中心接到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的紧急通知:必须在9月15日前把搭载神舟七号飞船进入太空的物种送到北京。据中国南方航天育种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罗绍春介绍,从往年太空育种的经验来看,水稻比较容易产生变异,太空育种的情况比较理想。
“随着航天事业的发展,空间搭载物必然会增加,对于搭载的内容、搭载的许可和搭载获益的分配等,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空间法研究专家赵海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像水稻这样的太空搭载物,就属于应该用法律进行规制的范围。
赵海峰告诉记者,我国在航天事业的许多重要领域已跻身世界先进行列,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空间立法却严重滞后。
“其实,我国空间立法的可行性很强,因为我们不仅有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航天活动实践,更有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赵海峰对空间立法的前景充满信心。
据了解,我国的航天政策突出地体现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2000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和《2006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等文件中。两个白皮书详尽阐述了中国政府在空间领域的政策、立场和观点,是有关中国航天事业的权威文件。
权威数据显示,截止到1996年,在航天技术管理、国际商业发射服务等方面,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大批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原航天工业部相应的内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至少有300余件,涉及到航天活动的各个方面,这些都是中国航天立法的基础。
赵海峰介绍说,就民间空间立法来讲,2001年2月8日,发布施行的《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空间活动的规章。这个办法参照了联合国《登记公约》的规定,又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在赵海峰看来,“这是一部操作性很强的部门规章”。
2002年12月21日起,《民用航天发射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该办法建立了对在我国境内非军事用途的航天器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的许可证管理体系。为与之相配套,还出台了《民用航天发射许可证审批办理程序》。
“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的空间立法仍处在数量少,层级低阶段,而且真正意义上的空间法律还没有。”赵海峰说。
四大需求呼唤空间立法 “航天业的快速发展加上多年空间立法探索积累的经验都表明,我国已经到进行空间立法的时候了。”赵海峰说。
赵海峰认为,空间立法可以满足中国航天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在航天活动中,无论是空间技术、空间应用还是空间科学,都有大量的内容需要法律进行规范,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游戏规则。
“进行空间立法也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赵海峰说,我国已于1983年和1988年先后加入了联合国制定的《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营救协定》。这些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有的明确要求国内立法加以落实;有的由于内容比较宽泛,需要国内立法加以细化。
“进行空间立法这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航天活动发展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的需要。”据赵海峰介绍,由联合国所主导制定的《外空条约》框架,主要是在以国家为空间活动的惟一主体,以政治和军事方面的诉求为主要目的的外空活动时期制定的。近年来,空间商业化和私营化的趋势席卷很多空间国家。我国航天活动的主体也由原来单一的系统内国有主体,变为多系统的、多样性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航天活动的有关市场主体之间产生了不同形式的契约关系;从事航天活动的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责任亟需进一步确认。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制市场准入、商业化管理、空间环境维护等等问题,加强对空间活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
“另外,及时为空间活动立法是开展国际合作的需要。”赵海峰说,比如在区域合作方面,由中国等国家推动了《亚太空间组织条约》的签署,国际合作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进出口许可等众多问题,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
空间立法应规范些什么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加快空间立法的脚步已经成为法律专家学者的一致愿望。而对我国的空间法律到底应该规定些什么内容,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左晓宇,一位在中国航天员中心从事多年法律工作的法律人,一直热心于我国空间法的立法研究。她认为,载人航天是极具风险的探险事业,航天员的法律地位、航天员的登记国、管辖和管辖权、航天员的权利义务、安全保障等都要予以明确。
“这是因为,航天员应该受到特别的尊重,享受特殊荣誉,受到特别保护。虽然在联合国《外空条约》和《营救协定》都有相关规定,但还是有所欠缺,希望国内立法能够弥补不足,保障我国航天员的权利。”左晓宇对记者说。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空间法学会理事李居迁认为,我国空间活动的法律环境建设比较落后,亟需通过立法对空间活动的规划和发展、投资管理、商业发射服务、卫星遥感、卫星通讯广播、卫星导航定位管理等加以规定。
“在空间商业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地位,也应当在法律中加以明确。”李居迁说。
据介绍,按照联合国《登记公约》的规定,凡发射进入或越出地球轨道的空间物体都应进行登记,由此建立了强制性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我国作为加入这一公约的成员,发射“神七”自然要在联合国进行登记。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部门规章,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事宜,但是法律层面的规制还是空白。”赵海峰说,为了解决国家对我国自然人和法人所发射的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权,既在事实上也在法律上保有对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在未来的空间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建立空间物体国家登记注册,并对空间物体进行登记所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登记后产生的法律效果等加以规定。
赵海峰建议,我国的空间立法应当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借鉴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从我国航天实际出发,促进航天事业、包括空间商业化的发展。应当以现有制度为主,争取有所突破,特别是要具有前瞻性。(记者陈煜儒)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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