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姓》
一场安全维权“拉锯战”
一幢涉嫌安全隐患的商住楼在违规中施工,被危及的商家屡次依法维权却终无结果
《百姓》记者 刘亚涛
两年来,大圣汽修有限公司(下称大圣汽修)的老总孙勇一直忧心忡忡,眼看一幢商住楼在位于四川阆中市张飞大道的自己公司旁边一点点地拔地而起却没有任何办法。
“如果市政府给我公司发一道免除安全生产责任的‘赦免令’,我们就不再打官司了。”大圣汽修的经理孙勇无奈地说。
消防间距引发纠纷
自2006年1月起,大圣汽修与五丰房产因楼盘消防间距严重违反有关国家标准引发纠纷。当年1月初,大圣汽修发现五丰公司开挖的地基深入到其厂房北侧墙内,且厂房通往外界的排水管已被挖断,当即向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而五丰公司理直气壮地称,他们是按规划部门的规划图在施工。
“哪有将地基规划到别人院内的事情?我不信,想找规划图看看,但规划部门不予提供。”孙勇说。大圣汽修感觉蹊跷,便请律师查看有关国家标准。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孙勇大吃一惊,原来民用建筑应该与火灾危险性较强的厂房保持14米以上的消防间距,而五丰房产正在开发的商住楼与大圣汽修厂房间距离不足5米。
于是,大圣汽修接连将4份书面报告递交到阆中市政府及其规划部门,要求纠正错误规划,防范安全事故。
大圣汽修有礼有节地维权不但未能取胜,总经理孙勇反遭歹徒砍伤;与此同时,五丰房产采用强行施工、动手打人的手段一步步地推进工程进展。
2006年2月26日,原阆中市副市长蒲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五丰房产有关人士竟公然威胁:若3天内不让复工,将采取强行手段施工。同年4月16日,五丰房产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捣毁大圣汽修的围墙,双方发生摩擦,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才未酿成事端。
2006年8月8日,五丰房产总经理陈兴强跑到大圣汽修一边,捡起一块砖头朝孙勇妻子敬小芳头上猛砸,警方随后对陈实施了治安拘留。9月11日,五丰房产被通知复工,大圣汽修提出了异议,并再次向阆中市政府递交书面报告,要求对有关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责任。9月29日,孙勇随家人在街上散步,遭几名歹徒砍伤,歹徒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有人与陈兴强关系密切。
开发商无视法院判决
五丰公司开发的2号楼南端紧邻大圣汽修汽车美容室,没有一点间距,而汽车美容室中各种油类清洗剂均属易燃易爆物品;2号楼东面与大圣汽修材料库和油漆库相临,各种油类和油漆类均属易燃易爆物品;4号楼南端与大圣汽修烤漆房相临,这里危险性最大,靠高温高压来烤漆的工序一旦遇到火星会立即发生爆炸。
根据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批准的原规划总平面示意图,五丰房产开发的2号楼东面、4号楼南端与大圣汽修间的距离均只有4米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中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大圣汽修厂房至少属于丁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中有关建筑物耐火等级分类的规定,大圣汽修厂房应属于四级(最低);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条及3.3.8条规定,属于民用建筑的五丰公司开发的商住楼应与大圣汽修厂房保持不小于14米的防火间距。
在大圣汽修的多次强烈要求下,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修正了原规划总平面示意图:2号楼东面与大圣汽修厂房的距离增加到7米多,中间设计了一道防火墙;4号楼南端与大圣汽修厂房的距离仍只有4米,只不过将4号楼南面墙改为了防火墙。
阆中市规划办主任敬朝武称,他们是根据阆中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对原规划作出调整的,依据是《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4.2.2条规定。
对引用此规范,大圣汽修的法律顾问王强认为是错误的。他的理由是《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而在此新建的是五丰公司的商住楼,并不符合这个规定,因而必须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据业内人士估算,如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留足消防间距,五丰房产将少卖至少300万元。
2006年9月11日,五丰房产复工。
2006年9月26日,大圣汽修将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告上了法庭,并将五丰公司列为第三被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规划图进行调整,是对原行政许可的变更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条和第7条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被告在作出行政许可变更前,应该将有关内容告知与第三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原告,并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因此,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变更行为因程序违法无效,应依法重作。2006年11月13日,阆中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定程序重新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不履行,五丰公司在没有任何部门叫停的情况下每日加紧施工,我们向政府多次反映都无济于事,法院生效判决就这样被漠视了!”王强说。
申请再审前途未卜
到2007年4月,五丰房产开发的商住楼已修至第四层,大圣汽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于压力,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在一直没让五丰公司停工的情况下于5月9日举行听证会,并于5月24日作出行政决定书,对原行政许可变更行为作出正式书面肯定。
“这纯粹是走了个过场!”孙勇说,“我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于是,大圣汽修向南充市规划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准予阆中五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张飞北路综合楼工程规划变更决定书》(阆规建规 [2007]15号,下称15号决定书)。复议书称,法院判决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法定程序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后重新作出行政许可,但其仅仅补充举行了听证会,作出15号决定书,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违法。同时,被申请人依据判决前2006年9月5日阆中市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审核意见书,作出了与原规划内容完全一样的变更决定。按照相关规定五丰房产在建综合楼与大圣汽修厂房的间距应不低于14米,而15号决定书许可的是部分无间距、部分为4米、部分为7米。公安消防机构虽对该工程进行了消防审核,但其意见仅为技术性意见,被申请人具有最终审批决定的法定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也违法。
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答辩称,其已经依法定程序就变更规划进行了听证,履行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大圣汽修认为的应当依法办理该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后重新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中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审核的行政许可权,规划和建设部门无权对消防审核意见书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或推翻,依据消防审核意见书作出的变更决定书内容是合法的。
去年7月16日,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维持了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的15号决定书。大圣汽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今年3月24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圣汽修败诉。大圣汽修不服上诉, 6月23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大圣汽修的诉讼请求,维持了阆中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大圣汽修依然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向该院提起了申诉。大圣汽修的法律顾问王强说,不管这场关于安全维权的“拉锯战”还将继续多久,他对官司的最终胜诉仍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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