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9月26日电(记者蔺以光)记者25日从昆明市公安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实施后,33种烈性犬将不得在昆明市主城区内饲养。
据了解,《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划定了养犬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并对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昆明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所辖的街道办事处;市级以上开发(度假、经济、工业园)区;除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其余区域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
该《条例》规定:对重点管理区域内的犬只,按每年每只240元收取管理费;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减半收取管理费;军用、警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和一般管理区域内的犬只免收管理费。
根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33种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将不得在昆明主城区内饲养,其中包括人们熟知的藏獒、德国牧羊犬和英国斗牛犬等。对于已经饲养了这些禁养犬的市民,规定他们在限期内将这些犬转移到昆明市周边的人口低密度地区,否则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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