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给基层劳务市场带来的一个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用人单位和受雇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变化。《劳动合同法》正在悄无声息地规范着劳动关系。它从某种意义上促使一些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维护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枣庄市中区的劳动用工制度一直不规范,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个体企业很少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经常发生,有的很难调解。因劳动纠纷发生的上访、越级上访、打架斗殴、老板擅自辞退工人,企业拖欠工资,工人殴伤企业老板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主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特别是一些民营、个体企业主已经认识到,自己要雇用工人就必须与被雇用者签订用工合同,不签订合同就是违法。一旦违了法就要考虑到违法的成本和企业的名声。作为企业主让工人告上法庭,案件缠身,搭了精力,毁了名声,影响经营,还不如依法经营的好。在调查中,枣庄海扬公司的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笔者,他厂里的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样,有利于留住工人,避免熟练工人的大量流动。培养一个熟练工并不容易,一般需要一年以上,往往是培养成功后他要给企业讲价钱,有的熟练工人一旦有了技术,连个招呼都不打就跳槽了,损害了企业利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给职工签合同以后,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谁违约谁要负责。而作为工人也认识到受雇以后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
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地位也平等了,雇用者和被雇用者的关系也相应和谐了。用人单位和被雇佣着双方这一认识的深刻变化实则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徐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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