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福州9月28日消息(记者彭建军) 记者从福建省国税局获悉,福建省国税将在福州、莆田试行出口退税管理新政策。
日前,福建省国税局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试点意见(试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福州、莆田两市试点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
即按照福建省国税局制定的分类条件,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在摸底调查、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经企业自愿申请,将出口企业定为A、B两类,实行更加快捷的出口退税管理。
A类出口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外贸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生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外贸企业连续2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且直接办理出口退税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生产企业连续2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含)以上,且直接办理“免、抵、退”税总额在600万元(含)以上。
通知规定,对A类出口企业试行“先退后审”办法。
即A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使用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预审通过的情况下,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对应的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A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批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对B类出口企业试行“边退边审”办法。B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使用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预审通过的情况下,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应的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B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优先对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可先抽查30%;在抽查未发现疑点的情况下,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批,并在1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抽查中如发现疑点或有误的,应扩大抽查面审核,并在排查疑点后给予审核审批办理退库手续。
通知同时规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办理A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每一个季度对A类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附送的退税凭证、资料进行审核。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