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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改选引发印章之争 落选老主任以各种理由拒交公章 “旧人”不交公章“新人”无“法”应对

  “盖党支部的章行不行?”

  一年多来,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营村委会主任丰益启不知道被问过多少次这个问题,但他始终只能无奈地回答:“试试看吧,下面附个情况说明应该可以。”

  这种无奈源于一年多前的村委会改选。
南庄营村的前任村主任宋某在改选落选后,一直拒不交出村委会公章,导致新一届村委会为村民出具证明、发布决定,都只能用党支部或经济合作社的印章代替。而就是这样一个公章,包括农委、镇政府在内的各相关部门都无力解决。

  今年3月,法院一纸判决将公章判给了南庄营村村委会,然而,直至今天,丰益启还是个没有村委会公章的村委会主任。

  拒交公章无“法”可管

  2007年6月24日,在南庄营村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宋某以313票比346票,输给了36岁的鱼塘承包人丰益启,丰益启顺理成章地成了新一届的村委会主任。可宋某不服气,坚持认为选举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她扣着公章,就是为了让上级能够重视这次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可宋某的“希望”并没有实现,新一任村委会很快成立起来。按照规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的10天内,前任村主任应将村里的账目、合同书及公章等一并移交给新任村主任。为此,镇里和村里先后组织了四次交接仪式,宋某也承认公章等都在她手上,但就是拒绝移交。

  “没有公章,村民就不认为你是村主任,说话就没底气。”尽管上任已经一年多了,但丰益启一说到公章还是很无奈。据丰益启说,宋某所说的选举违规问题是根本没有的事情,崔村镇选举办也曾就此正式回复过宋某,认定南庄营村的选举程序合法,但这并未能说动宋某让步。

  记者了解到,为了要回公章,丰益启和他的代理人、崔村镇司法所所长果向东先后向农委、当地派出所和镇政府进行了咨询,农委说缺少法律依据无法介入;派出所说,这个事情不属于治安案件,派出所无法介入,建议他去找制证机关也就是镇政府来解决;而镇政府则答复说,作为制证机关,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除了督促交接外,镇政府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法院判决遭遇执行难

  丰益启将最后的希望放在了法院。

  镇司法所长果向东认为,公章属于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的财产,宋某拒不交还公章,就是侵占了村集体的财产,村集体有权利要回。然而,“以什么案由起诉又是一个难题”,翻遍法律,果向东最终选择了“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因为实在没有更适合的案由。

  2007年7月,南庄营村村委会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立即无条件交还公章。在起诉书上,落款没有村委会的公章,只有村主任丰益启的签字,并在后面附有一张镇政府的情况说明。同年7月31日,南庄营村村委会向昌平区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宋某先返还公章,以应对村委会的日常工作。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书,但遭到了宋某的拒绝。9月,昌平区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宋某在3天之内将公章交还村委会。

  宋某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3月,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要让我交章可以,先解决去年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宋某至今仍在坚持着她的立场。她对记者说,2007年6月举行的选举有问题,最关键的是这其中还涉及到全村几百口人的土地问题,要是交了公章,这土地就可能再也不属于他们村民了。

  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公章的丰益启再次遇到了难题。

  据昌平区法院透露,由于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检察机关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将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章管理尚存法律漏洞

  在北京农村,陷入“无章”尴尬的并非丰益启一个人。

  据昌平区法院副院长何马根介绍,2007年昌平区其他地方也进行了村委会选举,同样的事情曾多次发生,一些落选的老村委会主任以各种理由拒不交出公章。但是,对于这一现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却发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公章管理几乎还是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是我国目前规范农村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但其中并没有对公章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昌平区法院法官陶志蓉告诉记者,目前法院主要是参照民政部和公安部在2001年6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但是,这个通知属于部门规章,效力比较低,而且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陶志蓉说,通知明确规定,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然而,由于作为发章机关的乡级人民政府没有行政执法权,这些规定在实际中无法操作。此外,制发机关如何“追缴”,又如何“追究责任”,这些都还不是很明确。

  记者了解到,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涉及到了村委会的公章问题。此意见指出,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陶志蓉表示,这个意见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可以处理,但同样没有明确相关程序,和上述通知一样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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