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开发权非法敛财
根据这份合同书,一阳公司应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或者不少于10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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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规定,地下停车库,一、二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为98.6万元,一阳公司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县建设局协助一阳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造价600元、商业用房和地下车库800元计算,整个工程造价不低于1500万元。但记者注意到,这份《开发建设合同书》没有任何一条款项提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也没有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
本是“陪太子读书”的一阳公司中标后,双方商议,刘祯发交给一阳公司10万元,实际开发权仍由刘祯发掌控。
据了解,这10万元“挂靠费”至今未付,而从2005年5月至2007年10月间,刘祯发利用金沙经济适用房开发权,甩开一阳公司的人员,另立“一阳公司金沙项目部”,并制作了各类印章。
由于缺乏资金,他手握“开发权”四处找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融资,但几经辗转,合作均告失败。
之后,刘便以筹资开发该项工程为名,用一年期利息为本金的100%、9个月期利息为本金的75%、半年期利息为本金的50%的高回报,以及购房优先、房价优惠、收取门面订金等为名,四处“借钱”、“融资”。
这样诱人的条件让许多投资者怦然心动。
集资人林德坤(化名)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7年10月13日刘祯发手书的“借条”。上面约定,刘祯发向林德坤借款148万元,在180天内还清,若不能按时还清,违约金为20万元。
林德坤解释说,实际上,他借出的本金只有100万元,另外48万元是6个月的利息。
另一名集资人宋应永(化名)借66万元给刘祯发,是为了投资购买商业用房。由于刘祯发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在这份借款合同上规定,如果刘祯发无力偿还,就用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门面作为抵押。
“刘祯发跟我说,商业用房计划以每平方米1.2万元至1.3万元的价格出售,提前预订的话,可以优惠到1.1万元。”当时金沙县的商业铺面售价已经达到每平方米8000多元,宋应永觉得这个投资“值得”、“包盈不亏”。
更重要的是,“大家都知道这是政府工程”,刘祯发也出示了合同书和政府的红头文件。其时,项目工地修起了围墙,大型机械也已经进场,“看上去像是正常的施工”,“修起了房子跑不脱”,所以都放心地掏出钱来。
宋应永回忆,仅他所知,他“借钱”给刘祯发的当天,刘祯发便筹得180万元。
直到2007年10月从金沙逃匿,刘祯发向60余人及一家公司前后共集得资金 3376.5万元。
起诉书上说:“这些资金并未用于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而是用于还账、挥霍或隐匿,致使工程瘫痪至今,以上资金又无法追还”。
案发后,参与串通投标的中介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均被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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