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24日电 天津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行。23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处长张涵对这项新规定中企业、职工关心的具体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张处长介绍,按照规定,天津市辖区内企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都应就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严格遵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进行协商。具体来说,劳动报酬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及奖金分配办法、计件单价、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
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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