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洪扬 徐畅 “局长牵头说为市政建设集资,并承诺支付高息,结果局长锒铛入狱,我们血本无归。银行在认定该行为为非法集资后,却没有交由公安机关侦查,监管不作为。”88名投资者因巨额投资款打了水漂,状告银行行政不作为,索赔700余万,昨天,此案在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外,陈女士显得很无奈,她说自己之所以上当完全是轻信了局长的话。原来,杨某在1985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间,担任富民县乡镇企业局局长;且在1993年2月至2004年10月,担任昆明富民大厦的总经理。
1996年,富民大厦下属的北站汽车客运站需要搬迁重建。由于建设资金不足,杨某召开会议讨论后,决定用集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要求内部职工每人至少集资5000元,部门经理以上领导不少于1万元,并要求职工在亲戚朋友中广泛宣传,动员社会人员前来集资,并承诺年利率不低于10%。
1997年,经富民县政府许可,富民大厦在昆明兴建了昆明金星汽车客运站,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开业投入运营。1999年5月,杨某被任命为昆明金星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客运站的生产经营活动。
1997年7月,正当富民大厦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市民筹集资金时,银行发出通知,认定富民大厦的集资活动为“非法集资”,要求富民大厦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集资活动及时清偿债务。富民大厦接到通知后,杨某考虑到新的客运站建设工程已经过半,正急需资金周转,不能停止集资活动,便安排财务人员将“集资”变换为“入股”、“借款”形式,并将以前一部分集资人的集资凭证换为“借款”、“入股”收据,继续向社会人员集资。2003年6月后,富民大厦因无能力支付集资人到期本金以及利息等原因,方才终止了集资。
经查明,富民大厦在1996年至2004年经营期间开展集资、入股、借款,参加集资的总人数达530多人,收集资款共计4000余万元。尚有1170万余元集资款没有归还集资人。
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3年。
因认为银行监管不力,存在行政不作为,88名投资者把银行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共计700万余元。
陈女士在这次集资活动中很受伤,因为她几乎倾其所有,她投入的10万元血本无归。
“如果不是打着政府的招牌,我们也不会将多年的积蓄全部投进去。”话没说完,她就哽咽了。
昨天的庭审中,银行方认为,银行在1999年7月就下发了富民大厦非法集资筹建北市区金星汽车客运站的文件,并要求及时停止集资行为。通过调查,又作了相关的处理,银行方面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办事,其行为不存在不作为。集资者们积极集资的基本心理是出于高利息的基础之上,而且,清退集资应该由集资单位负责,与银行无关。
本案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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