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张祥、梁嘉敏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已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除了明确离职后两年内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外,还将4万多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保障范围,工亡待遇也将提高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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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待遇得保障
据介绍,工伤保险制度开展前,职工工伤待遇由企业负担(主要是国有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工伤保险后,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结果,全省约有4万多名老工伤人员因国有企业不断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待遇保障难以落实。
《通知》明确:1998年11月1日前在广东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包括仍在单位的在职职工、广东退休职工、工亡职工),2008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改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但是,伤残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则不予补发。此外,对于原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管理的企业单位(主要是中央企业),在参加广东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也在参保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放宽
按过去规定,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供发生工伤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职业病的发生是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为标志的,导致很多职工在离开企业后才被诊断出患职业病时,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
《通知》明确,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其职工离职两年内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
《通知》还明确,如职业病发生单位在职工离职前已经为其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例规定的待遇费用;如职业病发生单位没有为其参保,则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全部待遇费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
过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48-60个月,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政府规定。目前,广东多数地区是按照48个月的标准计发的。
按照《通知》,全省将统一按照60个月的计发标准,计发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此举将工亡待遇水平提高了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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