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合召开了《烟草控制信息交流会》。40多位来自医学、公共卫生领域的学会、协会以及医科大学和医院的专家学者、社会控烟组织代表、控烟志愿者参加了会议。
2009年1月9日,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中国的烟草制品需要全部替换上满足公约要求的警示标签,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成了与会者讨论的热点话题。
依据国际控烟的成功经验,《公约》对健康警语标识的内容、规格、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与会专家们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规定》违背了《公约》的基本精神。如警语只有内容笼统且大致相同的两组,未指明吸烟的具体危害;警语标识规格选择了最低限度的30%;警语底色允许使用与包装底色相同或相近的颜色,警语字体和底色只要求“有一定差异”,既不醒目也不清晰;不采取最有警示作用的图片和象形图形式等。
专家们认为,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是站在烟草公司的立场,因而可能造成数亿吸烟者忽视烟草危害,危及生命。同时,这项《规定》违背了我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基本精神,并与其他缔约国履约后的烟草警示标识存在一定差距,势必影响我国政府的国际信誉和良好形象。
与会专家介绍,按照国际惯例,国际烟草企业应受国内政府部门制约,警语标识由医学、心理学专家等方面的专家拟定,政府发布,烟草企业照章遵行。我国出口到这些国家的卷烟也同样印上了规定的警语标识。我国出台的卷烟包装标识《规定》并不是因为中国的吸烟者不需要明确醒目清晰的警示,而是由于我国的政府烟草生产管理部门与烟草总公司政企合一,以至政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意图在《规定》中无法得到体现。
因此,与会专家呼吁,由于无法摆脱烟草企业的利益羁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主持制定这项规定是不适宜的。应改由工信部与质检总局主导,组织医疗卫生、行为心理、青少年教育等各界专家,按照控烟履约精神,研究制定烟草制品包装警示标识的各项规定。烟草公司不得参与。新的规定应能传递吸烟所致健康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应包括警语和警示图形;应体现大而明确,清晰和醒目的要求。(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