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昆明有媒体暴出新闻,称《昆明市人事局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通过审批并将于近日下发,今后昆明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不仅将保留编制、职级3年,保留工资待遇1年,创业不成还可“打道回府”;此外,公务员自愿辞职创业的最高可获奖20万元。
昨日,昆明市人事局在新昆明网刊出“声明”,该声明称:《昆明市人事局关于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未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关于辞职金、奖励金条款暂不执行。(《生活新报》10月12日)
这样的回应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暂不执行”还是留下了很大的伏笔,而且“暂不执行”的原因仅仅是“未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有点避重就轻。实际上,笔者以为无论昆明市委市政府是否批准,这项政策都是不应该出台的,因为这是一项违规的政策——违背了中共中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及公务员法中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要求。它的出台必然伤害社会公平。
类似这样的政策,其实不仅是昆明,很多地方都有过出台或意图出台,笔者以为,终结这种“谬奖”及“救生圈”政策的做法,关键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一下为何一些地方为何热衷于让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
这里面,固然有支持“非公”经济的因素在内,但也不排除原因之一:出于为“剩余人员”找出路的目的,如果这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刚好够用甚至是有一定的欠缺,这样的政策恐怕是不会出台的。换言之,这种奖励政策出台的“苦衷”或者说本质问题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
这里面,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子弟亲属”职工面子难却等原因,实际上,与其“暂不执行”公务员下海政策,还不如切实出台一个严格的人员精简方案,在这个方案的基础上,出于人性关怀目的,给予一定的帮扶确有必要,但一定要以不违反社会公平、公正为原则,这才是终结公务员下海有奖等荒唐政策的必由之路。(作者:欧木华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新华网观点)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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