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中国刑罚的轻缓、文明和人道之形象,应该是善治的一个标志,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一个重要内容
最近,我到俄罗斯符拉迪沃托斯克参加滨海边疆区组织的东亚地区反毒品国际会议,并代表中方做了“中国的禁毒政策与立法”的报告。
茶歇时,韩国的两位代表主动过来对我说:听了您的报告,我们的心情放松了,原来以为在中国对所有的吸毒者都一律处死,没想到还有这么人道的对待。
会后,我应邀到俄罗斯远东国立大学给法学院的学生作了一个演讲,在提问阶段,一个女生问道:听说在中国如果一个人偷了别人的东西,将被砍手,是不是真的?另一个男生的问题:听说你们的监狱都建在地下,是不是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
这两次经历连同我过去遇到的一些人和事,印证着这样一个事实:在许多外国人的眼里,中国是一个重刑国家,甚至是一个酷刑国家。为什么会给他们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呢?
我想首先是因为缺乏对当代中国的了解。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西方社会和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组织持排斥态度。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对外交流日益增强,但我们走出去的多,人家走进来的少,结果是我们了解人家的多,人家了解我们的少。
其次是我们的某些做法和宣传方式有欠妥当。比如,过去我们曾有揪斗、游街等场面;后来在历次“严打”时,又大张旗鼓地报道公捕大会、公判大会甚至公开执行死刑;我们的“狠话”标语至今还比较多,那些打着红叉的死刑布告虽然已成记忆,但仍然印象深刻。这样的公共景观经西方媒体传给国际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非短期内所能消除。
第三,也得承认,我们目前的刑罚确实重刑色彩比较浓厚。这方面的主要表现是:
1.立法上的死刑条款较多,中国刑法有68个挂有死刑的罪名,这在当今国际社会绝对是个吓人的数字。司法实践中虽然近年来死刑执行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由于中国的人口基数大,所以相比起国际上那些人口较少的国家来,其绝对数仍然很高。
2.相较之下,刑事司法中入罪易、出罪难。2007年,我在德国访学时了解到,德国通过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来处理的案件不到全部案件的一半,也就是说,有超过50%的案件是通过“转处”(Diversion)这样的非正式渠道来处理的,如运用恢复性司法来对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调解,暂缓起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义务),附条件缓刑(对被告人的缓刑判决附加若干条件,如从事正当工作、赔偿被害人损失、接受心理治疗、不与不良同伴交往、不得接近被害人、支付罚金等)。对比中国,这种制度化的“过滤机制”还没有有效地建立,因而也就不能很好地实现“漏斗效应”。
3.判处监禁刑的比例较大,而开放刑和财产刑的比例太小。还是以德国为例,在进入正式刑事司法程序处理的案件中,罚金刑的适用率高达80%,真正的监禁实刑仅占6%,难怪我参观其监狱时不但没有看到人满为患的现象,反而看到出现空床现象。中国目前的刑罚体系中,仅有管制一种开放刑,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将罚金刑等财产刑定位于附加刑,不仅使其适用面受到限制,而且也不利于解决其执行难等问题,因为执法者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自由刑等主刑上。
第四,我们在一些观念上与国际社会存在差异。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经济高速发展期,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非常严重,所以对这类犯罪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政策,但在联合国的有关司法文件和西方发达国家看来,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物质损失也不能跟生命相比,所以判处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的死刑或重刑是不能接受的。这也是西方国家在引渡或移交某些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时要求我们承诺不判处死刑或最高不得判处超过多少年有期徒刑的原因。
总之,中国的重刑形象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有误会,也有事实。决定一个国家刑罚轻重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不能脱离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去简单地对接某个国家的刑罚体系和种类,但一些基本的价值观、一些先进的国际经验我们应当认真对待。
无论如何,重刑不只是一个形象问题,更是一个对外涉及国际刑事合作、对内涉及减少刑法成本的问题。在改革中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上,再通过自觉的走出去和请进来,以及更多的文化和人员流通,树立中国刑罚的轻缓、文明和人道之形象,这也应该是善治的一个标志,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一个重要内容。(刘仁文)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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