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这也是一个让人焦虑的时代。
当曾经暗流涌动的劳资冲突终于摆上桌面,当“老了以后谁来养?得了重病怎么办?失业了何去何从”这样的疑问越来越多地萦绕于国民心头,当农民工、残障人士等弱势人群的困境再也无法回避……
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下,以“关怀社会弱者,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和谐”为主旨的社会法全面崛起,逐渐成为支撑这些深刻社会变革的脊梁。
作为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大报的“社会版”,我们愿意成为社会法领域报道的拓荒者。这不仅是出于法制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更是因为,关注社会法,就是关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关注生活的权利与安全,关注我们每个人未来的命运。
这些,或许足够构成“社会法视界”诞生的理由。我们期待,您能和我们一样,关注、呵护这个“新生命”。
本报记者陈晓英
记者见到时福茂时,他正在一张不大的办公桌前整理可以论斤论堆的案卷材料。这位每年要处理100多个案子的专职律师还担任着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执行主任。中心受理的多是劳动者维权的案子,胜诉率达到90%以上。
时福茂并不看重这个“90%”,相反,他在意的是没有胜诉的“10%”。他把主要原因归结为———一些企业采用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
“不久前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利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律的用工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规制,但实际上,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远远不止这一种。”时福茂说,“一些借用其他方式和名义逃避用工责任的现象,可能会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新"陷阱"。”
承包 托管
借机割断和劳动者的关系 “一些用人单位不用劳务派遣,但仍然不与劳动者直接形成劳动关系。”时福茂说,他们惯用的一个方式就是———承包。
据介绍,现在有很多单位将食堂、保洁、绿化、保安等承包给其他公司。这样一来,这些单位不但省去了自己的管理责任,而且由于他们与劳动者之间不再是用工关系,出了工伤也找不到他们头上了。
今年45岁的董文英就是这种用工方式的受害者。一年多前,她在单位食堂工作时,右臂被卷入和面机受伤,达到三级伤残,但在找单位协商赔偿时,她遇到了麻烦。
原来,2004年起就在这个单位工作的董文英曾跟单位签过一份合同,但2006年4月单位又与一家叫做北京燕明利达商贸中心的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工作承包合同书》,然后单位要求董文英他们和燕明利达签订劳动合同书,不签就不给工资。
于是,董文英和其他几位临时工就成了燕明利达的人,跟原来的单位不再有关系,发生劳动纠纷时,单位不再负任何责任。
“但实际上,这个所谓的燕明利达公司只有一个人,既没有办公地点又没有固定资产,是个名副其实的皮包公司。”时福茂告诉记者,这个公司的老板只是每月8至10日来给他们发工资,对他们其他的管理甚至工资标准都是由原单位定的,跟以前似乎没什么两样。但等出了事,劳动者才发现,自己既没有保险,又找不到单位要钱,而签合同的燕明利达根本没什么钱。
记者翻看了燕明利达的经营范围,发现里面列举了一系列的名目,包括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等等,其中的“劳务服务”一项正是它承包食堂用工的理由。
“这些承包公司甚至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只要去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就可以了,比劳务派遣还要便利,而法律对这种用工方式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时福茂说。
“这个案子我们告的是原单位,但最后以败诉告终。”他的语气中明显带着无奈。
另一种类似于承包的方式是托管,意为委托别的公司管理。据了解,法律上并没有这一名词。
李明学,在北京某单位工作了27年。从2005年开始,他和其他后勤服务人员被原单位托管给一家物业公司,但仍然在原岗位工作。2007年,李明学突然接到那家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直到这时李明学才醒悟,虽然自己在同一单位工作了27年,但最后“还是没人管了”。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玩弄劳动者于股掌之间 据时福茂介绍,还有一种常见的手段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就是说,明明是一班人,却注册了两个公司名称。如果工人发生工伤或者产生其他劳动纠纷,单位会说我的公司不是这个名字,而是另外一个名字。于是,劳动者就只能换个公司名再重新去告。这样一来,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就被大大延长了,一些企业趁机逃避了用工责任。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过这样一个案子。
在动感九六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了7年的张国群等4名仓储保管员工要求公司为他们上社会保险,但公司随即就给他们调换了岗位,并将工资降低到原来的一半,想让他们自己走人。
在张国群他们申请仲裁的过程中,公司说他们是另一个公司“北京动感竞技经贸有限公司”的员工。于是,围绕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的调查取证,又大费了一番周折。
“虽然劳动者在同一个地方全日制地做同一项工作、受同一个管理机构管理,但管理机构同时或交替使用两个公司的公章,以两个公司的名义进行管理。”代理这一案件的律师徐玉领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都不知道自己跟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维权很耗时间,劳动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本报北京10月14日讯
采访后记
记者了解到,除去这些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如通过抽逃资金将公司变成空壳公司、使用别人的营业执照营业等。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后,社会对劳务派遣这种一度成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用工方式有了清晰的认识,这种方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制,但是,对于借用其他方式和名义逃避用工责任的现象,大家显然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对于劳动者维权可能面临的新“陷阱”,我们除了寄希望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外,也期待法律能够进一步完善,将这些情况都考虑进去,以使保护劳动者的法网更加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