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8天后房价下跌
北京法院驳回买家退房诉讼
□据新华社报道
退休工人耿女士在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某处的一套房屋8天后,发现同样房屋的预售房价下降超过10%。经多次与房产商就退房事宜协商未果后,耿女士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以房产商存在欺诈为由请求判令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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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耿女士介绍,今年5月22日,她和房产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某处的一套商品房,合同对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价款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耿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5月30日,耿女士无意中在网上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正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参加某房地产网独家团购,可享受9.5折的优惠,一次性付款还可以在该折扣的基础上再享受9折的优惠;另外,该房产还在进行买房送车活动,全款支付享受9折。耿女士算了算,经过这一系列折扣后,现有房价与她购买时的价格相比下降超过10%,而这距其购房不过8天。耿女士当即到售楼处交涉,但没有结果。
看到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耿女士便委托代理人,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耿女士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公司不诚实信用,欺骗她,致其产生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几十页的合同几分钟就签订完毕,可见被告公司还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使其仓促、草率的订立了合同;而合同中关于即使其愿意承担10%违约金仍不能要求退房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公司未对此进行说明。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
开庭审理时,房产商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公司没有承诺过房屋不降价,且房屋销售价格稳定,不存在大幅降价。房屋是商品,应该符合市场规律,其价格也有涨有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耿女士以房产商在合同签订后降价、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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