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的外公拿着学生证,证明他是在校学生记者 杨帆 摄
找人还钱,结果成了绑架者——上海东辉职业技术学校16岁的学生王辉,因此被处以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监护人不服,起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要求撤销这个行政处罚。
昨日(10月15日),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事件回顾:找人还钱变成绑架者 市劳教委的代理人拿出了公安机关的证言:今年7月,王辉放假后,来到奉节永安镇香山社区的外公家玩耍。
7月24日中午,他与朋友张黎、李金一起出游时,说起朋友谢艺借了他120元没还。三人一同来到谢家,将其叫出,带到安怡宾馆。
三人殴打谢艺,并持刀威胁,谢艺拿出了500元。张黎仍不满意,一番争议后,谢艺表示可给2000元,但身上没那么多。王辉等3人便来到谢家,正在找钱时,谢艺的父母回家,报警。
因为涉嫌绑架,奉节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院认为3少年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决定不起诉。随后,市劳教委认为王辉存在绑架行为,决定处以劳教1年零3个月。
被处罚人:依规定不该劳教 王辉的代理律师陈锐伟指着《未成年人保护法》表示,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但王辉从7月25日被抓,到8月初被劳教,监护人根本不知道他在哪里。
庭审中,原被告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该不该对王辉实行劳教上。陈律师称,《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市劳教委:这个规定不对外 被告方代理人称,《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是公安部颁布的一个内部规定,仅仅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不能作为办案依据,对外没有效力。“我们认为此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宣判。通过电话,记者联系上王辉的母亲。她称,儿子除了爱打游戏,没什么大毛病,在学校里,一直是前5名。“我希望儿子能快些出来,回到学校读书。”(当事人均为化名)(罗玺李渊) (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