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承包土地应有更多的支配权
□李季平
农民对于承包地,不仅仅是生活的需要,对相当多的农民,至少在很长的一个历史阶段,还要承载着农民的传宗接代、养老等功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等。什么是“农村最基本的经营制度”?毫无疑问,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土地承包经营制,这就意味着不仅我国农村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还将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留下更大的探索空间。
其实,从依法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对土地承包制的完善与探索的实质,应当是让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土地有更多的参与权和支配权。比如现在社会舆论关注较多的承包土地流转问题。据10月7日出版的《瞭望周刊》报道,被誉为中国改革第一村的安徽省小岗村,大胆试验土地自愿流转,目前,全村总计1800亩耕地中,有600亩实现了流转。
小岗村等其他地方农村土地流转试验,突破了一家一户土地承包经营的传统模式,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不过,仔细研究小岗村的土地流转方式,我发现这个流转方式的思路还略显狭窄。我认为,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角度来看,农民对依法承包的土地应当有更多的支配权,根据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向规模种植流转,还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参与其他形式的经营。这样的思路,符合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今年年初,中央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农民的家庭财产”到底是什么?也就是说,农民的承包土地,是不是农民的家庭财产?从法律层面看,我国有《土地管理法》,有《土地承包法》,还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民的土地承包,一直是采用延包制,30年不变,上述这些法律可以说都起到了保护农民承包土地合法权益的作用,承包土地毫无疑问的应当属于农民的家庭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确是另一种现状:农民自己合法的承包地,自己的支配权很小,村级组织、地方政府,都可以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剥夺农民的承包地,根本就没有“农民家庭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农民”?一个基本的概念是“拥有土地”,在我国现阶段,就是拥有30年不变的承包土地。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农民的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与城镇居民比较起来,收入差距仍然较大。根据官方公开的数据,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3.3:1;如果算上城乡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城乡居民收入预计在6:1左右。为什么在我国经济多年来都以两位数的速度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城乡居民差距仍然在扩大?虽然我们可以说出许许多多的理由,但在我看来,没有把农民的承包土地,当作家庭财产看待,农民对合法取得的承包地很少或者基本没有支配权,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众所周知,农民对于承包地,不仅仅是生活的需要,对相当多的农民,至少在很长的一个历史阶段,还要承载着农民的传宗接代、养老等功能。但是,长期以来,承包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与其应当具有的支配权力不匹配,农民从被合法或非法所减少的承包土地中难以获得其承包土地应有的、合理的价值回报或补偿。我听到的最多的一个例证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开发商从农民手中每征走一亩承包地,补偿一般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到16倍,也就是2—3万元之间;而国家同时规定,被征用的农民承包土地,房地产用地期限为70年。如果按照一亩地3万元的补偿标准,开发商使用70年计算,每年每亩地的使用费仅400多元,每亩地每天平均1元多。农民们说,世界上有这样便宜的土地使用费吗?难道说,农民的承包地,每亩每天只值一元多钱?从这个现状看,开发商成为暴利、农民成为被剥夺者,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说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有合法的支配权,这种现象就有可能得到遏制。
农民最大的资产是承包地,但由于其没有相应的支配权,因此,每当承包地被征用时,就等于是资产损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2006年3月9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近年来从农村征用的农民承包土地,在收益分配中,地方政府大约得60—70%,村集体组织得25—30%,失地农民只得到5—10%。近年来,农民所得比例虽然有所增加,但基本格局难以改变。试想,这样的土地征用政策,农民怎么能够得到承包土地的合理价值?
让农民对承包土地有更多的支配权,从现阶段看,一是要修订关于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土地的相关法律条款,使农民的承包土地,在交易过程中,接近或达到市场水平,真正使承包土地的所有者——— 农民,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二是要修改工商、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农民的承包土地,能够以资产形式进入市场,参与经营,改变农民的收入来源结构,使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和城镇居民一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尽享改革开放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