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17日电 9月16日至23日,以张榕明副主席为团长的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团,赴广东省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团先后听取了广东省政府及汕头、东莞、珠海、广州市政府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工作汇报,视察了8家企业,召开了8个座谈会,32名企业经营者和42名企业工会主席分别参加了座谈。
视察结束前,与广东省政府交换了意见。
在视察中,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工会,在充分肯定实施《劳动合同法》取得的积极进展的同时,也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当前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五个方面:
(一)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和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在视察的4个城市中,许多企业用工大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社会保险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会影响当期工资收入或退保手续繁杂等原因,一些劳动者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影响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用工的稳定性。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认为,当前社会保险费率偏高,超出了企业承受能力,“不是不想缴费而是缴不起”。个别长期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担心,如果劳动者集体要求补缴历史欠费, 由于数额较大且支付时间集中,若依法缴纳企业无法生存。此外,有些职工未缴满15年社会保险费即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从而影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
(二)一些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执行比较困难。一些企业反映,受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方面的局限,《劳动合同法》的有些条款难以执行。如建筑企业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很难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旅游等服务性企业工作时间灵活,法定节假日往往是营业高峰期,严格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和节日加班工资标准很难落实。一些使用外地员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难以全部执行。部分金融和物流企业反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抵押金和提供担保,对防范携款携物逃匿问题的发生带来管理上的难度。
(三)法律实施中仍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企业反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以及“同工同酬”等如何理解,需要进一步做出规范;企业也反映一些劳动者擅自跳槽,不愿意调抉工种岗位,法律对劳动者在这些方面约束条款较少。同时,有些企业和劳动者均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雇;有些企业认为法律单方面完全倾向劳动者,致使少数劳动者提出法外诉求,甚至出现个别人恶意诉求的现象。
(四)部分劳动者集体集中追讨历史拖欠的加班费争议增多,企业面临较大压力。在广州、东莞两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由于《劳动合同法》对支付劳动报酬做了更加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追讨劳动报酬争议规定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出现劳动者集体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前些年加班费的集体劳动争议。由于追讨的加班费数额巨大,企业难以短期内全部支付,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面临较大压力。地方政府认为,追讨历史拖欠的加班费争议,情况复杂,对抗性强,处理难度大,极易引发连锁性的群体性事件。
(五)劳动争议处理能力与当前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法律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免费,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目前全省有50%以上地区未设置专门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上半年,广东受理劳动争议15.1万件,是去年同期的2.9倍,4个城市同比增长3倍多。目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今年9月份受理的案件排期已到明年3月以后,难以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争议案件45天结案的要求。
委员们认为,上述问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施《劳动合同法》本身的问题,包括认识上的问题、对一些条款的理解问题;一类是与实施《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如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职工福利制度等。这些问题既有认识方面的问题,也有操作方面、管理方面、制度方面和诚信方面的问题。对认识和管理方面的问题,采取措施通过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对操作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各方面要加大调研力度,积极研究解决的措施和意见。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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