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同学补考 大三生被开除 和母校对簿公堂大学生告赢
□今报记者 王亚南/文
两年前,因为替同学考试被发现,河南师范大学大三学生孙振伟被学校开除学籍。认为学校的处分过重,孙振伟选择了和母校对簿公堂。
离开大学校园两年来,来自辉县普通农家的孙振伟打了很多零工。因为只有高中文凭,他的求职之路并不顺利。10月17日,孙振伟在一家铸造厂找到了一份工作。下午4点,请了半天假的孙振伟如约和记者见面。
替同学补考,大三学生被开除
2004年,孙振伟以超过录取分数线40多分的成绩成为河南师范大学一名大学生。“我从来没有挂过科,考试过关总是轻而易举。”对于将来,性格有些内向的孙振伟希望自己能平平静静过完4年的大学生活,将来找份好工作。
2006年,大三新学期开始后的一件事却改变了孙振伟的人生轨迹。“那天我在宿舍看书,一个同学抱怨,说自己要补考的法律基础正好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时间冲突。知道我考试从来是无往不利,他就问我能不能替考。”孙振伟碍于情面,没想太多就答应了。
考试当天,在答题快结束时,孙振伟被巡考老师发现。校方为了严肃校纪,对孙振伟作出了校学字第 (2006)33号处分决定:开除孙振伟学籍。
认为学校处分过重,状告母校
得知学校的处分决定后,孙振伟大吃一惊。在对自己违反校纪的行为追悔莫及的同时,他十分不情愿因此而失去大学学习机会。他认为学校因一次替考就将他开除学籍,处分明显过重。2007年4月16日,在多次向学校请求恢复学籍无望的情况下,孙振伟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5月24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同年8月15日,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孙振伟虽违反了校规校纪,但其认错态度较好,且是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该行为尚不属情节严重,应酌情给予其他处分。河南师范大学给予孙振伟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过重,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遂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河南师范大学作出的校学字第(2006)33号处分决定;河南师范大学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原告孙振伟学籍。”
校方不服一审宣判,提出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二审法院判决,校方依然不服,以学校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而原审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为由,提出再审请求。
再审判学校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孙振伟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会打官司,而且打完一场又一场。“有时候我也想到过放弃,为打官司家里已花掉了3万多元。可是在农村名声很重要,父母认为我不该因为替考而被学校判个‘死刑’,他们的坚持给了我信心和力量。”
今年9月12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再审,并作出判决:撤销本院(2008)新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和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校学字第(2006)33号处分决定;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孙振伟如释重负,却笑不出来。他说:“如果没这件事,今年我应该已经拿到大学毕业证了吧。”他对学校下一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然不乐观。
而对于再审判决结果,河南师范大学也颇有微词。“2005年,教育部作出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学生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附则第68条也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该校学生处张处长对记者说,当时学校据此作了针对河南师范大学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只要有替考行为,就开除学籍”,并备案省教育厅,学生也人手一册。
张处长说,在学校看来,替考是情节最为严重的作弊行为,因此只要犯这个错,必须开除,“对于孙振伟的开除决定程序合法,也有法可依,不知道有哪里不合适”。
■旁观发言
应该给学生改过的机会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
说,是否应该开除替考学生,应当根据学生实际的违纪情节来酌情考虑。
他认为酌定情节的标准有二:一、考生是否多次违反考场纪律,事发后,认错态度怎样;二、看替考考试的等级是班里或者年级里的考试,还是省级考试或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比如英语等级、计算机等级、公务员考试等。作为学校,应当根据这些方方面面的情况酌情考虑是否给予替考学生警告、留校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处分的目的是为惩戒,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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