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的莫世健教授每周一都要开车去北京昌平校区给学生上课,但是10月20日这天,他必须乘公交或校车前往,因为他的车牌尾数为“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属于周一停驶车辆。
北京市交管部门17日公开表示,限行措施实施的第一周主要对违规车辆进行劝解,但从第二周也就是10月20日开始,交管部门将充分应用电子眼等高科技非现场执法设备,对遍布五环以内的主要干线、环路实施无缝隙监控,凡是违反限行规定出行的,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通告要保护的长远利益是为了大气环境和减缓交通拥堵,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但是该通告没有说明北京市在作出这个决定时,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作出决定的程序是怎样的?”莫世健教授10月19日在接收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车辆尾号限行的法律依据,众所周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解释说,这一条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个条文,过去我们一直把它理解为临时性的疏导、限制、禁止,比如说跑马拉松等等。但是,现在出现了新情况,如果真的要将车辆限行固定成为一个制度,这个条文所包含的意思就不是临时性的,而是长期的,甚至可以成为永恒的。
对此,莫世健有他自己的看法:“现在北京市出台的实际上是一个政策,而并非第三十九条规定中所指的"措施"。况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所以,有关车辆尾号限行的规定应该由国务院作出,而不是市政府。另外,限行规定涉及到市民私权,应该就此召开听证会。”
“我自己买了车,上路却受到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侵权"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不少车主认为限行措施违反了物权法。
针对上述议论,中国政法大学的马佳昌博士告诉记者,限行措施针对的只是车辆的使用权,而不是车辆的所有权,所以不能适用物权法。
“车主的用车权是从物权中派生出来,物权法对物的归属和利用都进行调整,并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汽车属于动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汽车的使用权同样受物权法保护。”莫世健并不同意马佳昌的说法。
本报北京10月19日讯
采访后记
另据记者了解,尾号限行措施施行的时间段为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
“这说明限行措施施行含有试验、临时性的意义,北京市政府也在力求通过实践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权利、自由之间的平衡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