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电梯一等10多分钟,晚上经常遭遇醉汉敲门……自从对门搬来一家公司后,郑先生的生活就偏离了正常轨道。
郑先生所住的小区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和他有着同样苦恼的居民为数不少,原因是住宅小区内的许多居民住房变成了公司、小旅馆、美容院等经营性单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带来安全隐患。
郑先生翻开去年实施的物权法对记者说:“法律规定"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从来没人找我谈过这事并征询我的意见。”
记者还了解到,去年国家工商总局也曾下发通知规定,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须取得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乌鲁木齐很多小区,物权法中“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
经营单位进军住宅小区 9月2日,记者来到乌市扬子江路的一个大型小区,只见这里小旅馆、公司的招牌随处可见。记者站在小区内一栋居民楼前,仅从招牌看,这栋楼内便有3家旅馆、1家按摩馆。一位刘姓居民告诉记者,楼内不挂牌的美容院、宾馆、公司还有多家。
居民李勇的楼上就是家公司。李勇对记者说:“每天早晨上班时,电梯被那家公司人员挤得满满的。遇到他们运货,那就别想乘电梯了。”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乌鲁木齐市,“住改商”问题主要出现在市区繁华地段的住宅小区。小区内经营单位的规模一般较小,以经营装饰、电脑、美容、广告者居多。
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入驻住宅小区是因为写字楼成本太高,小区租金要便宜得多。另外,住宅小区相对隐蔽,可以不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开拓客源。
“住改商”扰民到底谁来管 面对“住改商”现象,居民们感到既头疼又无奈,究竟该由谁来管理呢?
一位社区居民对记者说,他们和小区内的公司出现矛盾时,一般都是向物业公司反映,但大多得不到解决。对此,物业公司也是一肚子苦水。乌市日月星光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说,由于没有管理权,居民和公司发生矛盾后,他们也只能进行协调。
乌市天山区日光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孙惠敏也对记者说:“在小区业主的投诉中,很多都是反映"住改商"扰民。我们能做的也就是从中协调。对于一些严重扰民以及带来安全隐患的公司,我们不会给其开具相关证明,但是一些公司在物权法出台前就已经开办,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无可奈何。”
律师张元欣分析说,究竟什么才算是物权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业主”?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的标准是什么?如何保证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这些问题在物权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中都没有提到和解释。物权法关于“住改商”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讲没有问题,但从执行操作的角度来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张元欣同时表示,受干扰的业主或者是业委会也可依据物权法到法院起诉经营单位。
潘从武 刘诺亚
本报乌鲁木齐9月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