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嘉县检察院推新办法:相对不起诉者必须先具结悔过
法制网杭州10月19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杨爱琼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宽大处理,我已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过,今后一定好好做人,保证不再重犯……”10月16日,两名未成年人吴某、金某当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林时献检察官的面,宣读了自己的悔过书。
根据我国刑讼法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相关规定,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起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但对相对被不起诉人应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具结悔过。
“而在执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基本上没有对相对不起诉人采取训诫、具结悔过等相关教育举措。”永嘉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建平介绍。
“这样一来,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理解不了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的初衷,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的性质;另一方面,一些被害人也因此产生猜忌,认为检察机关开后门,什么手续都没履行,就把犯罪嫌疑人放了,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打了折扣。”李建平说。
为改变这一状况,从今年9月开始,永嘉县检察院细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前,要求先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其具结悔过,把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及责令具结悔过作为不起诉的一个前置程序。并将训诫及具结悔过的相关情况,做为决定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永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林森说,该院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及责令具结悔过,分两种形式:对发生在同学、同事之间的轻伤害案件,只邀请被害人及其亲属、同事参加时,先由被不起诉人宣读悔过书,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然后由检察官当面进行训诫。而对那些在当地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轻伤害案件,检察官进行训诫时,则适当扩大参与者范围,悔过书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张贴。
“根据被不起诉人的悔罪表现,我们分别作出决定:对真诚悔罪,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的,或责令其重新具结悔过,或依法提起公诉。”林森介绍说。
据悉,自今年9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推出“相对不起诉者必须先具结悔过”新做法后,目前,已有8名犯罪嫌疑人在具结悔过、真诚悔罪后,受到相对不起诉处理。社会各界对此给予高度好评,认为永嘉县检察院此举“处罚而不惟罚、从轻而不纵容”,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