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因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情况 |
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环境犯罪刑责追究为何这样难
428亩土地遭严重污染后被违法出租给企业 监管部门以罚代管企业责任人7年未被追责
导读
7年前,齐化集团一次大的污染事故致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村428亩土地“长久不能利用”。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当地不顾村民反对,将428亩被污染土地出租给齐化集团。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和非法占用农地这两项触犯刑法、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仅以罚款30万元了事。
法制网记者 郄建荣
10月,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寒意渐浓。
顶着萧瑟的秋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村村民王恩林与王宝琴一大早就赶到了昂昂溪区法院。
为了诉当地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纵容环境违法企业,王恩林已记不清这是第几次走进法院的大门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副主任许可祝以及援助律师一行3人和他们一起来到了法院。
“韩庭长这人不错,对俺们老热情了。”尽管来了法院几次都没立上案,但王恩林仍然对昂昂溪区法院行政法庭庭长充满了好感。
“还是告农业局?”韩庭长问。
“对。告农业局。”
“还是告齐化污染的事?”
“对。还是告齐化污染的事。”
“材料放下吧,能立案的肯定给你们立案。”韩庭长热情地说。
走出昂昂溪区法院,许可祝告诉记者,被告上法庭的不仅仅是农业局,还有齐齐哈尔市环保局。
污水坝决口污染428亩土地五米多高废渣堆放长达七年
从昂昂溪区法院出来,许可祝一行直奔榆树屯村。
“看,那就是齐化集团。”王恩林说。
其实,就算王恩林不说,记者也能猜得出。周边数百公顷土地一望无际,除了零星的村户,齐化集团完完全全就是榆树屯村的标志性建筑。
由于企业已经停产,无法深入企业调查。许可祝一行来到了齐化集团废渣堆放场。无法用数量估算的废渣就堆放在平躺着干玉米秸的农田旁边。在农田里干农活的村民告诉记者,玉米秸上的棒子还没有掰下来。
“堆放的废渣有多高?”记者问。
“足有五米多。”村民们告诉记者,这五米多高的废渣已经堆放了近七年。2001年,齐化集团一次大的污染事故致使榆树屯村428亩土地变成了它的废渣堆放场。
齐齐哈尔市的多个政府部门都知道那次污染事故,为此,昂昂溪区政府还专门成立过调查组。
昂昂溪区有关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是:2001年2月8日,齐化集团污水坝决口,造成榆树屯部分土地、草原被淹。这次事故所排的废水是齐化集团生产聚氯乙烯生产废水。
“这部分土地、草原足足428亩。其中,耕地60多亩。”榆树屯村村民及个别村干部告诉记者,这428亩土地中还有农民的口粮田。
污染土地被违法出租罚款30万后不了了之
2001年这次污染事故造成了428亩土地“长久不能利用”。这是当年4月26日,昂昂溪区区委会议的一份会议纪要中记录的一句话。
428亩土地污染问题怎么解决?
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虽然428亩土地被污染长久不能利用,但是“为了配合企业生产和支持企业生产”,昂昂溪区政府“原则同意村与企业达成协议”,将428亩土地出租给齐化集团。
2001年4月28日,榆树屯村与齐化集团签署了租用土地协议。按照协议,榆树屯村将428亩土地租给齐化集团,租期为27年(2001年4月26日至2028年4月26日),年租金为63920.5元。
出乎当地政府的意料,就在村委会讨论出租被污染土地的时候,不但当即遭到村民反对,而且,在出租协议签订后,一些村民开始信访。
监管部门在接到村民的反映之后,对齐化集团违法用地进行了处罚。2002年7月3日,就428亩土地被违法出租一事,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以齐化集团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由,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并责令齐化集团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为何要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呢?齐齐哈尔市国土局土地执法局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企业表示,废渣只是临时堆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临时用地只允许两年。“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执法局就做出了要求齐化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处罚。”
记者问:“两年时间早已过去了,这428亩土地现在状况如何?”这位负责人回答说:“企业早黄了,现在什么状况,我们不清楚。”他表示,执法局只管处罚违法,再后面的问题应该是地籍部门的事。
在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几经周折,记者最终也没有了解到这428亩土地在国土部门的现实登记情况。
一份来自齐齐哈尔市国土局内部人士的情况说明证实,428亩土地到2007年5月仍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榆树屯村村民说,从2002年7月3日至今已过去了6年多,428亩土地一直被当作齐化集团的废渣场堆满了废渣。
曾被原环保总局挂牌督办记者采访却遭遇推诿扯皮
“对齐化集团造成的土地污染问题,多个政府监管部门都负有监管义务。”许可祝告诉记者,比如,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土地部门等等。
她认为,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废水、废渣的排放情况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管;农业部门对农民土地被污染的状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基本农田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包括对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和破坏情况进行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证明材料;土地部门有责任对违法使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等等。
对许可祝提到的这些政府部门,在齐齐哈尔市,记者也对他们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对齐化集团的污染监管问题,昂昂溪区环保局孙局长用一句话结束了记者的采访:“齐化是市属重点污染监管企业,要了解情况请到市环保局。”
在齐齐哈尔市环保局,记者先后到过污控科、办公室、局宣教办等部门进行采访。10月14日,记者得到的最后答复是一封邮件:记者要采访的内容已由王恩林等人诉讼到法院,现已进入司法程序,在履行法律程序期间,齐齐哈尔市环保局不便回答。
而在昂昂溪区农业局,曾任428亩土地污染案政府调查组组长的某负责人的说法是,428亩土地被污染的问题,“化验过,没啥污染”。
就在齐齐哈尔市环保局表示“不便回答”时,记者从环境保护部了解到,齐化集团因为污染问题在2007年就被原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
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发布对齐化集团进行挂牌督办时提到,齐化集团治污设施停止运行,污水直排,严重超标,同时阻扰环保执法、强行扣留监测水样。
重大污染加非法占用农地专家认为已构成多条罪名
“一次污染土地428亩,其中不仅有耕地、草原,更有农民的口粮田。事实上,这已经构成了犯罪。”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王灿发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齐化集团这一污染行为构成的不止一个罪名。
王灿发说,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428亩土地被严重污染,失去耕种功能,肯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身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副教授的许可祝则认为,齐化集团的行为已经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其又以租赁方式将被污染土地长期用于堆放工业废渣的行为,又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还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关于非法占有农地罪的规定。
她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环境犯罪难以追究刑责
近年来,因环境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掰着手指头数都数得过来。环境保护部环监局有关负责人曾做过统计,据她透露,2005年只有1起,2006年2起,2007年1起,2008年1起(到目前为止)。
“而从2005年起,仅环境突发事件平均每年就有150起,差不多每两天就有一起。”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引起环境突发事件的原因中,除了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之外,由非法排污引起的环境突发事件每年大约有30多起。
她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案件多是环境突发事件。“在这些突发事件中,许多都能找到责任人。按理说,能找到责任人就应该追究责任。”事实上,相当多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没有被追究。
据王灿发介绍,每年发生的环境犯罪真正起诉到法院的不足10%。
为什么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被追究?王灿发认为,固然有举报违法不及时,或者不知到哪举报的问题。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在追究这些违法案件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他认为,每一起大的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主管部门监管失职的问题。
他说,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就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犯罪,如果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人们似乎很容易理解。但是,要追究监管部门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却往往很难。
“难在哪?难就难在处理的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一定级别的干部。”王灿发说,正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难追究,最终导致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难。像齐化污染案件,既涉及到环保部门监管失职,也涉及到土地管理部门的以罚代刑。
农民状告环保农业部门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齐化集团的污染问题,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王恩林等人在去年及今年曾向齐齐哈尔市农业局(农委)、环保局提出过请求两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据许可祝介绍,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的有关规定,齐齐哈尔市农业局和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的污染影响的情况,以及农作物所受损害的情况,应当根据村民的申请进行调查,并进行实地监测,然后向榆树屯村受污染影响的农民公示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许可祝表示,王恩林等农民的这两份请求在两个月内均没有收到农业和环保部门的答复,因此,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榆树屯村的村民们已经拿起法律武器,将齐齐哈尔市农业局和环保局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而告上法庭。
“这只是一个行政诉讼。此外,还应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许可祝说,他们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启动调查程序,对齐化集团的污染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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