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0月22日电(记者 仇逸)记者22日从正在举行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从2008年开始,上海实施义务教育不仅不收学费和杂费,同时也不再收取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这一举措将写入地方法规。
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其中第五条在国家规定不收学费和杂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免收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的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薛明扬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此次上海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将本市义务教育工作中好的做法,上升为地方立法,如扩大义务教育免费范围等。他还说:考虑到随着上海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程度不断提高,免费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修订草案第五条还规定,逐步扩大免费的范围。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中,还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单列。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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