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0月22日电(王东明、程元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怀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优抚保障水平进入到了史上提高最快的时期。30年来,直观体现优抚保障水平的国家抚恤补助标准增长平均超过43倍。
我国优抚对象超过4000万人,国家对89万残疾军人、50万烈属、5.5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03万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予以重点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财政在2006年和2007年,又分别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纳入定期补助范围。截至目前,我国重点优抚对象有616.5万。
30年来,中央财政每年投入大量资金,不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残疾军人年抚恤金最高标准由1978年的520元提高到2008年的22680元,增长了近43倍;烈属年抚恤金最高标准,由1978年的240元提高到2008年的6900元,增长了近28倍;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年补助标准由1978年的360元提高到2008年的15720元,增长了近43倍;在乡老复员军人年生活补助标准由1978年的42元提高到2007年的2582元,增长了60倍。
30年来,国家着力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断健全优抚政策法规体系。1998年,国家逐步建立起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尤其在2007年建军80周年前夕,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统筹出台了给予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现了优抚政策的重大突破。
30年来,我国优抚工作内涵不断丰富、方式不断改进。1998年,国家通过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为优抚对象建房55万间。2001年,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补助款1.3亿元,为有特殊困难的志愿军老战士和烈士遗孀发放生活补助;2006年,安排3.1亿元专项经费向在乡老红军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并安排3000万元用于红军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2007年,又安排1.06亿元专项经费为13万残疾军人配发代步轮椅、三轮车。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安排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2008年资金已增加至20亿元。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