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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何春中通讯员王雄光)“家”不仅是一个能遮风避雨的场所,更是一个最舒适、最安全的私人空间。而家住崇文某小区的沈女士在家却丝毫无安全感,有时甚至不敢回家,原因是自己的邻居赵某竟然将一双“电子眼”伸进了她的家。
于是,沈女士将偷拍自己私生活的赵某诉至北京崇文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房租等共计8万余元。近日,崇文区法院对这起隐私权纠纷进行了判决,偷拍邻居私生活的赵某被判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万元。
原告沈女士诉称,她与被告赵某是同院邻居,两家屋门紧邻。6月13日下午,赵某将自己的佳能相机举到余女士房屋上方的窗口进行偷摄,偷摄内容包括余女士洗澡和夫妻私生活片断。沈女士发现后,立即报警。警察查证后,对赵某作出了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后沈女士认为赵某的偷拍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自己心脏异常,不敢回家居住,经常做噩梦,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情节及损害后果判决赵某赔偿沈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