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法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应当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后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草案在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基础上,增加了上述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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