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拿卡存钱 两万余元存款被取走 “失主”起诉 法院判决“卡主归还”
本报讯 记者瑞春 于女士错将两万多元现金存入一张银行卡中,待她发现后,这笔钱却被人取走。
于女士把银行和银行卡的主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银行卡的主人返还于女士误存的那两万多元。昨日,判决书已送达双方。
于女士的哥哥在桥西开了一家网吧,于女士经常在网吧帮忙。一天,有人在网吧里捡到一张金穗卡交上来,于女士也有一张金穗卡,误以为是自己的卡。2007年10月31日,于女士拿着这张卡到位于友谊大街的农行分理机构存了两笔钱,共计23300元。银行给于女士出具了存款凭条,上面的户主名字不是于女士,而是赵女士。但于女士当时并未发觉,就签了字。后来,于女士取钱取不出来时才发现钱存错了。于是,她赶紧通过银行联系了银行卡的户主赵女士。
不过这笔钱并没有顺利地归还于女士,几天后,有人挂失银行卡后将钱取走了。于女士一怒之下,到桥西人民法院状告那家银行与银行卡的户主赵女士,要求两被告返还本金和利息。
银行卡的户主赵女士却说自己冤枉,她说自己委托朋友田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补卡手续,与于女士解决此事。但田某补卡后,将存款支取,没有交给自己。自己也找不到田某了。
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田某提取了存款。而且,即使存款是田某取走的,赵女士也应依法对代理人田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赵女士返还于女士23300元本金。同时,被告赵女士承担诉讼费204元。
法院同时还认为,于女士在办理存款时,没有核对银行卡存款凭条和业务回单,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于女士的利息损失,就由她自己承担。
法院还认为,根据农行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卡存款业务时,银行无需审核客户身份证件,因此,这件事上银行无责。
(责任编辑:李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