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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剖析“黑屏”法律性质 应警惕“版权暴力”

  “黑屏”是否对我国司法主权构成挑战

  对于吴海涛所说的“提醒”,律师刘月说:“你通过这种类似于病毒或者是有这样一种恶意程序的软件下载之后,造成我的‘黑屏’,那么你是不是把‘黑屏’所黑的桌面视为你微软可以肆意更改的东西呢?如果你是一次性的提醒是没有问题的,而问题是你是屡次提醒,那我认为这不是叫提醒,而是强迫。

  “用盗版确实是不对的,但是如果我是一个犯人你也不能在我脸上刺一个字,说我是犯人。没有通过验证被打上了一个‘盗版’的烙印,这相当于‘刺字’。”刘月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琛认为,如果是提醒,一次性通知就可以了,“黑屏”实际上是偏重于惩罚性的。

  她强调,这种方式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法律秩序问题。“从古至今为什么要有专业的执法机构?通俗地说,就是一个专业的复仇机关。最早是个人解决问题,但个人的复仇,不能保证你的报复和你受的伤害对等,会带来冤冤相报。我们的社会已有了先进的制度和司法程序。”

  “我怀疑你偷了我的东西放在你的屋子里,我有没有权力每隔一小时就敲门叫醒你一次?”李琛的比喻很形象。

  还有专家提出,“黑屏”的实质是微软的自力救济,而自力救济,只能针对侵权人,不能针对第三人。

  据有关专家介绍,自力救济,在国外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且这种手段也必须是在穷尽了所有的程序、正常手段之后才可以行使,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上,还没有自力救济这个制度。

  “你能不能破窗而入天天把人家的窗户抹黑一次?那么微软公司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是不是没有看到我国有一套既定的法律程序存在?”刘春田指出,我国现有的法律程序,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黑屏”行为是对一个国家司法主权的挑战。

  “黑屏”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专家争论的另一焦点是,“黑屏”是否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实际上微软想通过技术手段来验证盗版、并且打击盗版,这种用意是无可厚非的。这种‘黑屏’的行为只是一种干扰,它也不会影响电脑功能。现在,我们都承认垃圾短信都是对我们生活的一种干扰,而这种‘黑屏’是不是也是一种干扰,涉及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律师杨安进表示。

  人大教授郭禾则指出,目的的正当不一定就意味着微软现在采取的这样一种手段就合法。的确,现行的法律上肯定找不到“黑屏”的具体规定,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考虑,这件事情实际上是“手”已经伸到了个人的私有空间里了。

  人大的一位法学博士说:“黑屏”事件是一个权利冲突的问题。“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是超市老板,有个人从超市里偷了东西,你用摄像头把过程全部拍下来了,当场扣了下来,你可以放出录像,把他送到派出所,但你无权搜他的身,搜他的身就侵犯他的人格权、隐私权。而‘黑屏’,已侵入用户系统,不断地对用户进行骚扰,就侵害他人的人格利益和隐私了。已经构成对公民隐私和人格的侵犯。”

  “黑屏”是否侵犯用户物权

  围绕桌面是否属于私权的对象,“黑屏”是否侵害用户的物权,有关专家也展开了争论。

  “电脑是用户个人拥有物权的私有物品,那么桌面当然也是私权的对象。”刘春田表示。

  来自中国计算机联盟的邹忭则认为,不管桌面如何设置,不运行微软操作系统就没有这个桌面。所以不管怎样,用户没有得到许可就没有权利使用微软操作系统。

  他还表示,物权法不能简单套用,软件的使用,只得到了一个使用许可,这是个使用许可。“你的东西被偷了,你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是就‘东西’而言。软件很特殊,软件不是物质。你知道你是盗版了,应当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对此,刘春田反驳说,销毁盗版软件,是通过微软还是通过一个正当程序来实现?把用户桌面的数据删除或者销毁,且每一小时来一次,谁赋予微软对用户个人拥有物权的私有物品处置的权利?“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黑屏”事件中政府态度意义深远

  各方人士纷纷表示,接下来我国政府对“黑屏”事件的态度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对‘黑屏’这件事,我不说是一种执法或者维权方式,而说它是在全球化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惩罚方式。”人大法学教授朱景文说,“肯定地说,盗版绝对是不正当的,但微软是通过自己的技术手段来给人一种惩罚,就跟北约打伊拉克绕过联合国一样,你用你的技术绕过政府惩罚盗版,你们现在仅仅是‘黑屏’手段,而以后你们还会有后续的做法,比如不提供支持,反正你们有一套技术措施能够这么做。这是一个新问题,我们应该好好考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里面会起到什么作用?”

  郭禾表示,每一个特定用户,事实上都没有能力跟微软较这个劲。因为它涉及到的是诸多的用户,政府应该出面来协调这件事情,政府应当对它作出一个判断。

  多数与会专家认为,软件技术措施不能超出版权保护的必要界限。软件版权应当并且必须得到切实保护,这不仅是微软的利益诉求,也是我国软件业发展的保障。但权利的行使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与手段,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必要界限,不应演变为对软件个人最终用户的自行报复和惩罚。如果有关部门默认、纵容“黑屏”之类的手段,就有可能纵容、演化出“版权暴力”、“技术暴力”等。我国执法机关有责任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微软所实施的行为,不能任由国际垄断企业随心所欲地挑战中国法律,明目张胆地侵犯中国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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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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