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10月27日电(记者禹志明)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原局长曾涛贪污受贿案近日宣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曾涛,男,43岁,桃源县人,博士,在担任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时为副厅级官员。
2008年1月10日被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8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对曾提起公诉。8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7年12月,曾涛在担任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和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发包、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工程款拨付和人事任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2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32万港币,其中索贿138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同时,曾涛担任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与外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与他人共同贪污78万元,个人实得40万元。
检察机关介绍,案发后,曾涛主动交代了大多数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综合考虑曾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情况,法院作出了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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