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
十七届三中全会后的农民土地权利
李平
三中全会决定的五大亮点
三中全会决定下的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引发的法律思考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配套法制建设
三中全会决定的五大亮点: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
完善权能
确权、登记、发证
陈锡文:禁止承包地调整,割断人口变动与土地变动的关系
健全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服务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
政策突破: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三中全会下的集体建设用地
2.7亿亩集体建设用地,包括1.85亿亩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允许入市,将为农民带来11万亿-12万亿财富;即便1/4的宅基地因农民进城而流转,农民的消费能力将增加近3万亿
如果仅仅是允许宅基地除外的建设用地入市,将有5万亿财富为集体掌控
问题是:谁是这5万亿的主人?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引发的法律思考
集体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按照物权法有关共有财产的规定,这类集体资产属于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财产
集体组织是代表集体成员“行使所有权” ;三中全会规定集体组织提供“服务功能”
涉及集体土地的决定必须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集体组织的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引发的法律思考
集体成员,也就是本集体中的所有农民,共同拥有本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集体组织不过是代表全体农民所有者行使所有权;集体组织可以是法人代表,但不是所有权主体,因而对土地没有任何财产权利(类似于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进行动产和不动产买卖)
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必须经成员批准,收入必须归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
如果交易损害成员权益,属无效交易
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配套法制建设
明确界定集体组织对任何集体土地没有财产权利,从而防止它以利益驱动卖地
没有集体成员讨论决议的建设用地交易为无效交易,防止用地方通过收买集体干部贱买土地(比如,交易合同的要件,交易登记的程序等)
收益的分配或使用由成员集体决定,并以法定程序加以规范
交易损害成员权益的司法惩处和司法救济(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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