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小额贷款公司新政出炉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门槛提至5000万元,原有公司须重新审批
■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基准利率4倍,优质公司可“升级”为村镇银行
■因不满意风险收益比,石家庄市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法人已“金盆洗手”
在农民和中小企业享受不到完善的金融服务,民间资本借贷市场混乱之时,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解中小企业资金之渴,规范小额贷款市场,河北省人民政府昨日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开始施行。
■新政策规定原有小额贷款公司须重新审批
■摄/本报记者崔华瑞
政策解读
原小额贷款公司暂停营业
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在3个月内依照新的规定和程序进行重新审核,规范登记。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石市约有3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意见》出台后,小额贷款公司门槛有所提高。对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在3个月内,依照新的规定和程序进行重新审核,规范登记。对逾期没有提出重新审核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未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取消。目前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暂停营业。
放贷利率最高为银行4倍
放贷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经营范围上,小额贷款公司以向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发放小额贷款为主。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其股东、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市)区域内经营,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放贷利率上,放贷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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