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官司面众多“说不清”
法律界人士献策破“迷雾”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这是两起颇为典型的垄断纠纷案例:
8月1日,律师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自由竞争造成保费损失为由将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
9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李方平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垄断纠纷一案。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案件。
由此看来,反垄断法自今年8月1日实施以来,私人诉讼并不甘寂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表示,“尽管行政执法在反垄断执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不能仅依赖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有广阔的前景。”
不可否认,反垄断民事诉讼将成为法院新的审判领域,但挑战也随之而来。
怎么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怎么界定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怎么协调和衔接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一系列问题渐次浮出水面。
问题一
反垄断民事诉讼管辖尚不明确
专家建议:反垄断民事诉讼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反垄断法第50条并没有明确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那么,垄断案件基层法院能受理吗?或者和目前专利案件审理一样指定管辖?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志民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要面对的是强大的经济集团,而不是一般的被告,所以级别管辖应偏高为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也表示,不宜将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放在基层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开始的阶段,有关垄断协议的认定,一般的法院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反垄断法在豁免责任的规定上是非常复杂的,并不是所有的法院所有的法官,都有这样的判断能力,这就需要把案件管辖的级别往上提。”时建中解释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国强认为,考虑到反垄断法这类案件类型比较新,技术含量比较高,诉讼成本也比较高,所以这类案件在初始阶段还是沿用过去专利纠纷案件搞指定管辖比较好,这样便于总结案件经验,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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