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怎么界定
专家建议:可为反垄断民诉原告建集团诉讼制度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因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任何人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受什么样损害之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呢?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界定是个焦点。
“消费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际上是所有垄断行为后果的最后承担者,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消费者毫无疑问应当是具有诉权的。”时建中表示。
吕国强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解决的是反垄断案件涉及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消费者到底以什么名义到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是以个人名义,还是需要一个特定代表人?或者是由相应的行政机构出面呢?
王晓晔指出,如果允许消费者作为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对于个人来讲,代价太大,成本太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的条件是:集团人数众多,以至联合诉讼是不可能的;集团成员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集团代表的请求或辩护可代表所有成员;集团代表能公平且充分保护成员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没有集团诉讼或公益诉讼的规定,这可能会是反垄断民事诉讼面临的重大问题。”不少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担忧。
问题三
反垄断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同时被提起怎么办
专家建议:反垄断民事诉讼应具有相对独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孔祥俊认为,反垄断法实际上是把民事诉讼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救济渠道,该法既规定了行政执法,也规定了民事诉讼,但并未将行政执法设置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这给了民事诉讼相对独立的地位,形成了反垄断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体制。
问题是,反垄断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两个程序中,其中一个程序对反垄断事实的认定在另一个程序里有什么样的地位或者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两个程序都启动的时候是不是要中止或者终止一个程序?行政程序对事实的认定对于司法程序是具有当然的拘束力,还是仅是一种初步证据?
“作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怎样加强与法院的衔接配合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董志明表示,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既可以向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直接先向行政执法机构提出举报,那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要进行受理,按照程序来办。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进行审理,在立案调查审理当中,法院可能也要向执法机关了解有关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长桑林表示,反垄断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增设了两个机构,一个是反垄断执法处,专司反垄断立案和审查;另一个是反垄断法律指导处,对一些反垄断案件进行督查督办,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方面具有优势。
当事人同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和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怎么办?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太多的选择性,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得受理。垄断行为受害人同时向行政机关投诉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就没有理由停下来等行政处理结果。”孔祥俊表示。
商务部反垄断局副局长赵宏则认为,从节约资源的角度讲,当事人既然已经寻求司法救济了,那么行政执法就应停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处长韦大乐也表示,反垄断法实施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受理的问题,假设法院受理的话,那么行政机关就不受理了,这是否合理还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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