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周报
强迫民告官撤诉:与其禁止不如规范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廖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级法院不能片面追求撤诉率,坚决防止和杜绝动员甚至强迫民告官原告撤诉的现象。
该规定对撤诉的条件、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几种情况、裁定准许撤诉的时机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撤诉,应当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缺一不可:一是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被告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是第三人无异议。
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几年来,在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两类案件高达41.2%,有的年份甚至高达69%。其中不乏因压力而被迫撤诉者。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实践证明,简单地通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加复杂。在实践中,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甚至动员下达成“案外和解”已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负面效益在于,由于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支撑和依据,致使诉讼和解的范围没有限制,手段过于随意,无原则地“和稀泥”和压服式的非自愿撤诉难以避免。因此,也亟须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与其禁止,不如规范。”长期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武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该规定明确了不能强迫撤诉,使行政案件的调解走向了合法化,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必须完全排除行政干扰,营造一个真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而中国民告官网站负责人蔺文财认为,该规定的出台是比较及时的,他代理的许多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常常被威胁要求撤诉,“现在明确撤诉的原因要严格审查,要求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非常大的进步,可行性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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