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9日讯记者辛红今后,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该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这是国资委近日发布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这也就意味着今后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将直接与负责人的薪酬挂钩。
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尽管近年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一些企业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费用投入不足、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等问题,为了“不要带血的利润”,国资委历时一年的起草和修改,出台了现在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各自的责任,对企业进行了分类管理,并严格了责任,加大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力度。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记者看到,暂行办法重点细化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尤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暂行办法还确定了对中央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原则。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国资委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主业为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其余中央企业为第三类,对三类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对这三类企业,暂行办法要求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但不同类别的企业对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机构有不同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加大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力度,对降级降分处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年度业绩考核也降级;若任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也将降级。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企业负责人年薪中的绩效工资部分当年只能支付60%,其余40%要任期业绩完成才能支付。中央企业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严格的问责制,目的是使企业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要求自己,绷紧安全生产弦。
“谁不重视安全,组织上就让他的职务不安全。”这位负责人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