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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家政治思想之局限浅析人大制度的完善

  儒家政治思想是指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儒者”政治思想的总称。孔子是儒家政治思想的创始人,从他开始,中国政治思想进入了体系完备的时代。儒家政治思想在长达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中,发挥了重大影响,加之出现过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专制主张和后来程朱理学的文化专制主义,儒学对中国近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影响,同样不可小视。


  儒家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孔子创立的以仁礼为核心的政治思想。孔子的仁学,体现了人道精神,孔子的礼学,则体现了礼制精神,即现代意义上的秩序和制度。人道主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对于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任何一个政府都是适用的,而秩序和制度社会则是建立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孔子的这种人道主义和秩序精神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思想的精华。孟子从人性、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上,极大地丰富了儒家的政治学说,从《孟子》、《中庸》等著述中充分反映了他的观点,即行仁政、民为贵、性善论与法先王。荀子属于儒家,但其思想又有别于儒家,他主张:隆礼重刑、尊君爱民、人治与法治。在人性问题上,荀子反对孟子,主张人性恶。为了使人禁恶从善,由恶变善,就既需要“隆礼”以教化,又需要“重刑”以禁恶,礼和刑都生根于人性,产生自改变人性的需要。儒家政治思想的建立,其目的是为封建统治阶级设计的长治久安的治国之道,其理论,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去看,有其合理的、有益的成分,但也同时存在很多局限,与建设现代政治文明存在很多冲突。

  一、儒家政治思想之局限

  (一)儒家政治思想中制衡论天生不足。儒家政治思想强调“法先王”、尊从“真命天子”、鼓吹“君权神授”,要求民众要顺服绝对的皇权,而对民权,则提倡君要爱民和以民为贵,对权力的制衡,没有相关的理论和论述。从我国封建社会权力来源上看,是自上而下,强调各层级权力下的治理,即治理民众,而对权力本身的制约,主要依重上位权力。因此,对于权力制衡的观念,并在各层级以权力制约权力,则先天性缺失;而相应的,对统治者权力崇尚的理论,著述颇多。最具说服力的就是荀子的隆礼重刑、尊君爱民的思想。荀子的隆礼、则是维护等级贵贱,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等级制的最高点,就是国君,因而荀子的隆礼最终目的又是为尊君。关于尊君,他的言论很多。“天子者,势位至尊”(《正论》)。“君者,国之隆(尊)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致士》)。显然,他提倡的是君主的位至尊,权最大,独一无二。这样派生出去,君王委派到各地的地方官,在一域之内,也是权最大,独一无二。既然各级的尊者权最大,要隆一而治,他必然要树势,以便加强他的统治,更不会有对他权力的制衡和约束了。在这种理论之下,对于民权的保障,荀子则提出了要爱民。他认为民为邦本,并说:“天之生民,邦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天下归之之谓王,天下去之之谓亡”。他将民和君的关系比作水和船的关系,认为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君主得民心,则身荣国安,失民心,则身危国削。儒家荀子这种隆礼和尊君的思想,至今还在许多人头脑中没有完全消除。

  (二)儒家政治思想中平等论极度弱化。孔子主张“复礼”与“正名”。正名,“政者正也”,就是恢复周朝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既然有上下,有尊卑,有等级,那就无从谈论平等。孟子虽然有“政在得民”、“民贵君轻”的思想,但其着眼点是争取人民,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他认为“诸侯有三宝:土地、人民、政事”,把人民与君王治下的财产相提并论。他主张“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君、臣各有其道,要各尽其道,这样才能保持和维护“君君、臣臣”的关系。孟子对于君子和野人,劳心者和劳力者,治人者和治于人者的界线是划分得极其严格的,他把“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看成是永远不变的规律,是“天下之通义也”,其目的在于防止“贼民兴”,让老百姓心悦诚服地服从统治。荀子公开论证了封建等级制的不平等性。“礼不下庶人”,“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的“明分使群”,从本质上说,是要求在君主的统治下,以礼义来规定节制的一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贵贱有序,长幼有别,“各载其事”、“各得其宜”的一套完整的封建等级秩序。

  (三)儒家政治思想的礼治,在相当程度上有悖于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构建现代政治文明,主要是要建设法制社会。儒家政治思想不排斥法,但其内涵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存在根本区别。荀子就提出了礼法并重的理论,认为礼法不可分割,是治理国家之必须。他说:“礼以定伦”,“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循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在礼与法的关系上,“礼义者,治之始也”,“法者,治之端也”,“礼者,治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义生而制法度”。既重视“礼义”,又主张“法度”,既强调“教化”,又主张“刑罚”。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儒家和法家所称的法,主要是指刑法,在很多时候刑就是法的代名词,它既有“法自君出”这种立法上的不平等,也存在着“民要守法”这种执法上的不平等,同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大相异趣。礼治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故不是排斥法律的作用,而是认为礼治的作用更为根本,正所谓政、法是治标,德、礼是治本,能够使之对社会成员的控制由肉体转向精神。礼制是建立在宗族伦理观念之上的等级秩序和权力崇拜,而法治是建立在自然权利观念之上的平等秩序和权力制衡。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正是礼治秩序的存在为人治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刚性支撑,礼治的主张使专制主义披上了温情的外衣。礼治中所包含的“天人合一、礼让和谐”的道德精神和“治人治其心”的治国理念,仍然是当今社会推动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及法治文明建设的不竭动力,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但决不能因此就认为礼治具有普世价值。礼治秩序中对人情的关怀和对等级的维护构成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巨大障碍,法治社会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往往受传统“讲人情,不讲规则”和“刑不上大夫”等陈旧观念的影响而如履薄冰。很多时候,传统的礼治观念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儒家政治思想对人性论的基础认识不完备。探讨政治思想就难以回避人性论的基础性问题。儒家政治思想中,孔子讲仁学,他要求爱人、孝悌、忠恕,有积极意义,但没有阐释人的本性。孟子是性善论者,他所讲的人人都有善性,实际上只包括“君子”,而不包括“小人”。在孟子看来,只有“君子”才能保存善性,而老百姓只能俯首帖耳地服从统治。荀子是性恶论者,他认为“好利而欲得”是人的普遍本性,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唯心主义先验论,清算了神权思想,但荀子从严格意义上而言不是一个法治思想家。先秦法家的代表韩非子是一个性恶论者,他把一切人看成坏蛋,从人类生存的角度论述了“逐利”的合理性。我们用现代政治经济理论来分析,政治其实就是用公共权力来调整和分配人们利益关系活动的总和。利益论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政治的一个基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家学说比儒家伦理在人性论基础性的认识上,更具有务实致用的特点。再看西方的政治理论,也是建立在“人性好利”这样一个基本判断之上的。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类无异”。人性的普遍特征在这里得到了中西政治思想家的印证。中西方在人性好利的基础上导出的法治结论因为着眼点不同而使法治的规范对象乃至法治的价值大相径庭。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治主要着眼点在于君主如何规范民的利益争夺,由于不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只是君主的工具之一,治理官吏主要靠术。因此,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缺乏了对官吏权力的规范性制约,更加缺乏的是对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的约束。中国传统法治思想家们不便也不可能去思考如何对官吏的权力乃至君主至尊权力的制约。而在西方法治思想家看来,既然人的本性是好利的,那么如果这种本性与权力相结合,而又缺乏法律的规制,将祸患无穷,因为“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儒家政治思想对人性逐利性认识的相对不充分,对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也产生了隐性的影响。比如,不少法律对执法者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制弱化,致使权责不对等,容易导致人们在执法中逐利;在人大代表制度架构中,代表履职与自身利益结合不紧密,致使代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人民主权的一种政治制度,它体现的是法治和民主的精神。政党政治是政治发展到近现代的产物,党的领导在人大制度中则是民主理念和法治理念的抽象价值具体到中国实际的现实依托。儒家政治思想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体现的原则内容完全不同,这种背离充分反映了中国政治思想主题发展的深刻变化,即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实现了由君主专制主义向民主主义、由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由崇圣观念向自由观念转变的三大超越。由此可以看出,儒家政治思想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他们依旧存在继承和扬弃、批判和发展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是继承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有益经验、借鉴现代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而实现民主制度中国化的一种崭新的政治制度,它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有益探索,且已被实践所证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纵观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脉络,要坚持、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们没有理由忽视对中国传统政治思想诸如人治、礼治、德治等等进行反思,也并非现代法治的价值同它们在各个层面都不可以共存。法治排斥人治,但是不否定人的作用;法治否定礼治,但是却肯定人的自然差异;法治不排斥德治,但是对人性总是持怀疑态度;法治要求民治,但是否定无规范的民治;法治不允许“党治”,但不否定党的领导。应客观地看到,法治并不能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一切价值,因此,我们既要坚持法律至上,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要破除民主迷信,反对法治万能;既要打破民主迷信,又不能民主不信,防止从一个迷阵进入另一个迷阵。

  就中国当前的政治文明建设而言,首先应该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我国的政治发展要求总体上是相适应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完善和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反映出执政党对于中国政治发展的深刻总结和对于世界民主与法治潮流的兼融并蓄,但是,基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根深蒂固,尤其是儒家政治思想的局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构成了不小的挑战。现实生活中,很多落后的传统政治思想,虽然不具有显规则的作用,可在人们的潜移默化中却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反映。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不少人“官本位”思想极其严重,崇尚权力,在法和权的问题上,以权压法时有发生;为什么一些地方和部门“人治”思想、“山头主义”极度浓厚,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对“一把手”的制约形同虚设,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为什么不少人信访不信法,他们宁愿进京告状,也不愿用法维权,群访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少数人还千方百计从传统政治思想体系中寻找其“合理”的价值依据,这种现象和思想的搏奕,从深层次反映出坚持、完善、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之路的艰巨任务。

  针对儒家政治思想的局限对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产生的影响,坚持、完善、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大制度和我们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宣传,让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从思想上逐步清除传统落后意识的痼疾。

  (二)完善立法制度。客观肯定人性好利的基本特性,科学规范现有法律体系,从制度上设置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消除腐败产生的根源。

  (三)强化人大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从监督中去发挥实行“制衡”的积极作用,保障让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谋利益。

  (四)健全选举制度。全面落实差额选举的原则,引进竞选机制,在实践中去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的忠诚度。

  (五)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代表退出机制,开展代表专职制试点,从制度上解决人大代表履职和自身利益结合不紧密的问题,通过发挥好代表作用,使全体代表真正做到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本文需要说明的是,作者着重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角度去审视儒家政治思想的局限,不少观点还比较粗陋,但绝不是否认中国古代政治思想所充满的智慧和光芒,更不是在“中西体用”四个字上去做排列组合。政治思想难有普世之说,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经历和视野。政治理论只有结合实际才是根本,才能最终判别正误。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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