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近几年来一直是法律界的一个“热词”,是3年前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但在现实中,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参加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一些妇女代表们提出,应早日出台全国性反性骚扰专门法律,切实保护妇女权益。
据了解,由于性骚扰案件取证难、法律规定的概念不明确、一些受害女性忍气吞声等原因,在法律上防止、惩治性骚扰问题一直未得到真正解决。
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曾在北京市民中就性骚扰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研究机构的调查也显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其中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企业更容易发生性骚扰。比如,新兴经济类型的单位中女性有40%曾遭受性骚扰,而在传统经济部门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不到18%。
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洪娟代表认为,性骚扰之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很多原因。这里有妇女的传统观念,怕说出来被人看不起,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取证难,一些勇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受害者,会马上面临取证、概念界定等一系列司法难题。
“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夏吟兰代表是妇女人权、妇女与法律、民法、婚姻法等领域的学术带头人,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她认为,性骚扰的核心是有权者对无权者的骚扰,这是侮辱女性人格,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恶劣行为,对女性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据了解,目前,职场已成为性骚扰重灾区,强势方往往利用工作便利,对弱势方实施性骚扰,多发生在上司、老板对下属、雇员等弱势对象之间。这种性骚扰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
代表们认为,性骚扰之所以屡禁难止,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骚扰的时候手中缺少有可用的利器。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其手段需有“强制”才行,一般性骚扰行为如果适用该法条处分偏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对情节较重的或情节恶劣者,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种处罚对那些造成他人终生痛苦的骚扰者,则明显太轻。
为此,陈洪娟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立法,明确“性骚扰”构成侵权的要件、具体处罚尺度、举证责任等,只有法律条文规定得更加规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打击力度才能更大。
代表们希望,反性骚扰的全国性专门法律能够早日出台。
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