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试点社会组织年金制 退休待遇或超事业单位
早报记者 许珈 陈辉楠
员工退休待遇可能接近或超过事业单位现行待遇
社会组织可以自愿建立年金,为员工办理新型补充养老基金,从而使员工退休时的待遇,可能接近甚至超过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待遇。
昨日下午,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等上海首批27家社会组织,分别与专业年金运作机构签署了《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年金账户管理合同》。市民政局表示,此举是期望通过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推动社会组织留住人才和引进人才。
此次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试点工作,是从全市8000多家社会组织中最终确定59家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的,其中有27家社会组织代表于昨日签约。
市民政局还就有关社会组织年金制度的缴纳、领取等规则作出详细说明。
1.什么是社会年金制度?
社会组织年金制度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社会年金如何缴纳?
社会组织年金制度将通过税前列支、税前扣除等经济手段,鼓励社会组织自愿为从业人员办理新型补充养老基金。年金由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缴纳,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可在税前列支或税前扣除。
3.社会年金如何领取?
社会组织年金记载在职工个人账户之中,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按一定方案作灵活分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一次或分月领取。如运行得当,社会组织的员工退休待遇会得到显著改善,可接近甚至超过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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