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7月25日电(记者梁娟)在西安交通大学及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累计工作23年的临时女工杨某,单位一直没给其办理“三金”等社会保险。杨某在向交大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申请时被拒绝,并被解除了劳动关系。
日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杨某自2006年6月起享受退休金待遇。
杨某长期在西安交通大学做临时工,23年来从事清洁工和公寓楼管理员工作,因工作突出曾被评为“交大之星”,但单位一直没给其办理“三金”等社会保险事宜。杨某在向交大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申请时被拒绝,并被解除了劳动关系。经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交大败诉后对仲裁不服,将杨某告到法院,杨某提出反诉。
今年1月,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杨某胜诉。法院判决交大及交大后勤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10780元;判决30日内按有关规定为杨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审宣判后,交大后勤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之间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杨某作为劳动者自1983年起在交大工作,并维持劳动关系至2006年5月。期间,杨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交大与其后勤公司均未给杨某办理退休手续。
经向社保部门咨询,交大后勤公司未集体参保,杨某也已过退休年龄,客观上已无为其补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能。据劳动部门有关批复和《劳动法》规定,杨某理应享有与交大及交大后勤公司其他退休职工平等退休待遇的权利。
法院终审判决交大后勤公司按照每月600元的75%计算,自2006年6月起发给杨某退休金,退休金的发放基数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责任编辑:黄芳)